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三人在2014年9月26日衝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廣場。三人事後被檢控,去年被裁定非法集會等罪成立,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惟律政司不滿三人判刑過輕而提出刑期覆核,要求改判三人即時監禁,覆核聆訊早上在高等法院上訴庭處理,預計審訊一天。黃之鋒、羅冠聰及周永康約於早上9時45分抵達法院應訊。
控方先行陳詞,控方播放無綫電視新聞片段、政總的閉路電視及警方拍攝的錄影片段,片段顯示黃之鋒及羅冠聰呼籲群眾進入公民廣場,有示威者爬越3米高的圍欄鐵閘及推鐵馬,黃及周永康亦有爬越圍欄並跳入廣場內的範圍,及後閘門打開,愈來愈多人進入廣場,警方展示「停止衝擊,否則使用武力」的警告旗幟。
控方指原審裁判官側重判處罪犯,卻疏忽控罪本身的嚴重性判罰,由於非法集結相關的案件愈來愈多,要求上訴庭就這類案件訂立判刑指引。控方續指警方估計推閘的人數約100人,至於翌日清場時被捕人數,未計三名上訴人仍有逾70人,當日有十名保安員在阻止示威者時受傷,當中有5名保安扭傷手指及腳,事後請了4至6日病假,最嚴重的那位左腳拇指骨折,請了39日病假。
控方續指,本案的非法集結屬嚴重程度,三名上訴人倚仗百人人力試圖推開閘門,與保安員糾纏,所用的暴力不小。他們事前亦有預謀有計劃,因為他們早知道廣場設有圍欄,向警方申請在廣場內集會遭拒,若要進入廣場一定受阻撓,故需硬闖,亦必然牽涉暴力。
控方又提到,周永康接受媒體訪問時,亦承認已預先向在場人士派發被捕須知;黃之鋒在原審時出庭自辯,則供稱所謂非暴力原則,只不過是「遇阻擋時不主動傷害他人,但仍堅持進入前地」,黃知道硬闖期間有機會發生身體碰撞,有受傷風險,一旦被捕會有法律支援,控方直言三人「所講嘅和理非,根本就係口是心非」。
案中三名被告,黃之鋒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80小時社服令;羅冠聰被裁定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120小時社服令;周永康則被裁定參與非法集會罪成,判囚三周但准緩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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