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之鋒即使上訴成功獲得減刑,他在可見將來亦未必能參加任何立法會選舉。(何天成攝)
港府今日(27日)表明,鼓吹或推動「民主自決」亦違反《基本法》,故主張「民主自決」的參選人將會被取消參選資格(DQ)。此舉意味同樣支持「民主自決」的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稍後即使上訴成功獲得減刑,他在可見將來亦不能參加任何立法會選舉。
《立法會條例》及《區議會條例》規定,任何人被判監超過3個月,即在5年內都不得參加任何立法會或區議會選舉。黃之鋒早前因衝擊政府總部案被判監6個月,依例不能參加今次立法會4席補選,以至2019年區議會及2020年立法會換屆選舉。他雖已就衝擊政總案的刑期上訴,但隨着港府表明鼓吹「民主自決」即會被DQ,黃之鋒即使成功減刑,估計亦難以過關參選立法會。
不過,由於須宣誓擁護《基本法》及效忠香港特區的規定,僅適用於立法會議員,擔任區議員並無類似限制,即使擁有外國國籍也可參選,故黃之鋒仍有機會參加區議會選舉。
香港眾志周庭被DQ後,一眾民主派今午召開記者會反對DQ的決定。當被問到眾志會否為日後參與公開選舉而更改黨綱中的自決字眼,黃之鋒指兩年前中央的底線是「港獨」,今日則是「自決」,難保日後「反對廿三條」都會被DQ;該黨前立法會議員羅冠聰稱,即使議會大門不向眾志開放,他們會繼續在街頭抗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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