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上周三(12日)的反對修訂《逃犯條例》示威衝突,警務處處長盧偉聰今日(17日)召開記者會交代事件,指直至目前為止,警方共拘捕15名人士,涉嫌觸犯暴動罪及暴力罪行,當中只有5名涉嫌與暴動有關。同時間,警方在衝突當日,亦於周邊地方,拘捕17人涉嫌觸犯其他罪行,包括未能出示身份證明文件、遊蕩及藏有工具作非法用途。
盧強調絕對尊重市民理性、和平表達意見。盧稱,在6月12日早上8時許,突然有數萬名示威者霸佔金鐘夏慤道、告示打道、龍和道、金鐘道一帶,而直至下午3時許,立法會示威區有人以磚頭、鐵枝及鐵馬等衝擊警方,導致警方要驅散人群及平息暴亂。
盧澄清以「暴動」形容當日情況,其實是指立法會外部分人士以暴力方式,衝擊警方防線,其行為涉嫌觸犯暴動罪,並非定性整個活動為「暴動」。而當日參與公眾活動的其他示威人士,如沒有參與任何暴力行為,則不用擔心會觸犯暴動罪。盧續指,當日警方是根據過往的經驗部署,否認以薄弱的防守吸引示威者衝擊。
盧續指,警方對行動中使用的武力及武器,有嚴格的訓練及指引,警方會視乎當日情況作出決定,當警員製造安全距離,警員便會停止使用武力。而當日施放催淚彈、使用布袋彈等決定,是由現場指揮官,根據當時的情況作出的專業判斷。若對警方的執法或行為有任何意見,可以向警方作出投訴,警方會深入調查,並作出公平審訊,警方其後會將報告交予獨立的監警會,並由該會跟進及審核,至今警方暫接獲34宗有關投訴。
就暴動罪檢控,盧強調,檢控的門檻是非常高的,警方需要搜集足夠的證據,並諮詢律政司意見,才可提出檢控。至於其餘案件,警方正盡快和律政司商討如何跟進。盧重申,警方尊重市民表達意見、言論及集會的自由,並會繼續全力協助所有和平有序的公眾活動,確保活動能安全、順利地進行。至於現場記者多番追問,盧會否就言論令公眾誤會「暴動」定調,以及就行使武力向公眾道歉,盧始終未作正面回應。另外,據了解,警方考慮釋放部分被捕非暴力人士。
對於坊間有人批評警方在醫院進行拘捕行動,盧指醫院急症室設有警崗,傷者在接受治療期間,警員有責任了解傷者的身份及狀況,如果有合理懷疑,就會作出跟進。而在過程當中,並無阻礙急救及救援的工作,警方的電腦與醫管局系統並無連繫。
大律師龔靜儀認為,即使整件事不被定性作暴動,但當中有些人有暴力衝擊警方的行為,也可以被控暴動罪。她舉例稱,若1000人示威沒有暴動,但當中3幾個人拆鐵馬,然後一齊撞向警方,又有人掟磚和叫囂,這已是暴動行為,她又相信警方已掌握足夠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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