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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特首曾蔭權今年1月服刑完畢,回復自由身半年後,終院今天才頒下判詞,裁定他終極上訴得直。曾蔭權早前受審時,被揭戶口有5,000萬元現金,而據業界人士估計,兩場審訊連同上訴,單是律師費已要花共3,450萬元。難怪曾蔭權今日發表書面感言時亦慨嘆:「訴訟幾耗盡我夫婦終身積蓄。」有大律師指出,即使曾蔭權終極上訴得直,亦未必能取回訟費。
終院判詞中並無提到訟費事宜,對於是否會向律政司追討訟費,曾蔭權一方未有回應。按照慣例,勝訴一方可向法庭申請訟費;若成功申請,律政司便須支付訟費,意味著要由公帑「埋單」。
政府就曾蔭權案至少已耗費逾千萬元公帑
而根據律政司早前向立法會呈交的文件顯示,單單在2016至2017年度,政府已耗費近1,400萬元外聘律師處理曾蔭權案,是該年度花費公帑最多的刑事案件。假若政府最終要向曾蔭權支付訟費,所涉公帑更不止此數。
終院法官在判詞中指,曾蔭權所面對的貪污指控並不成立,惟聆訊揭露有關租約在事發後18個月才交出,加上金錢往來的情況,確實令人可疑;但儘管如此,法庭亦不可將控方所謂的「不當情況」視為刑事定罪的證據。
大律師任穎明表示,一般而言,勝方可得訟費,而刑事檢控由律政司提出,若被告最終脫罪,律政司理應支付被告一方訟費。惟任大狀續指,若被告於案中的行為、或他在調查過程中的行為自招嫌疑,又或者案件最終是因技術問題而脫罪,則脫罪被告未必能取回訟費。
若未能達致有效裁決 控辯雙方各自承擔訟費
任大狀解釋,若被告被指控犯案之時,不但沒有即時為自己的行為辯解,反而東拉西扯,擾亂警方的調查方向,浪費調查時間,則其行為可視作自招嫌疑。至於技術原因,任舉例指,如若被告明顯地干犯某些錯誤的行為,但在證據上未必能舉證至毫無合理疑點,則亦難以取得訟費,「因為佢都係做咗一個錯嘅行為」。
至於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曾蔭權兩度受審,陪審團均未能達致有效裁決;任指出,控辯雙方均難以就該罪向對方索取訟費,「因為達成唔到裁決,有好多因素,真正嘅原因冇人知,唔知係邊個嘅責任」。因此,控辯雙方均沒有基礎提出訟費申請,一般而言,會各自承擔訟費。
若警方「拉錯人」或律政司「告錯罪」 被告可索償
另外,曾蔭權服刑完畢才獲判上訴得直。大律師陸偉雄不評論個別案件,但指過往曾有脫罪被告自感坐了「冤枉監」,向律政司索償,而律政司亦有專責機制處理。
惟陸指出,根據經驗,成功索償個案往往涉及警方「拉錯人」或律政司「告錯罪」,建議被告應先評估脫罪原因才再作決定,「如果係法官犯錯,唔代表你無罪,可能只係技術問題」。
陸大狀又指,不少面對較短刑期的被告提出上訴後,上訴過程往往逾年,服刑完畢後才知道上訴得直的個案,屢見不鮮。過往有不少被告均以此作為申請保釋理由,而法庭亦應作出考慮,以免對被告造成不公。
記者 蘇曉欣 楊思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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