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浸大學生會會長方仲賢因購買觀星筆,被警方以藏有攻擊性武器拘捕,惹來社會譁然,民主黨立法會議員涂謹申認為欠缺說服力,質疑警方濫權:「一支觀星筆,就懷疑佢(方)用嚟射警察?問題係單單買呢支筆,你就話懷疑佢用嚟(攻擊),你嘅懷疑喺邊呢?你而家懷疑學生用過?你未卜先知?」
涂指出,除非有一張日記註明方即將會使用有關觀星筆,「否則呢個(藏有攻擊性武器)懷疑性絕對少於7月21晚元朗攞棍嘅人士」,他認為在有對比下,市民當然不服氣,「執法應該同一標準,唔好因為政治背景或任何背景有偏頗,(否則)市民唔會信你係公正。」
涂謹申今早在港台節目指,若有關人士在衝突期間,以該物品定點指向某人眼睛一段時間,當然可構成證據,但警方現時是否「未卜先知」?他續指,警方稱在方仲賢身上發現10支18厘米長「雷射槍」,反問一個人如何同時使用10支?而即使警方有一些懷疑,但仍未構成進行拘捕的足夠懷疑,形容警方此舉令「人人自危」,重申警方與市民目前已關係惡劣,雙方互不信任之下,警方有關拘捕行為令人難以理解,更讓市民覺得警方執法不合理,強調警方在市民危急時第一時間協助和公平處理事件最為重要,亦是社會的期望。
立法會議員許智峯指,該做法顯然是警方濫用拘捕的權力,情況嚴重,已經與方仲賢的代表律師商討,不排除向高院申請人身保護令。他指,留意到近日的反送中運動示威中,警方出現「為拘捕而拘捕」,除了方仲賢觀星筆案外,亦先後有觀塘區議員莫建成及沙田區議員黃學禮被任意拘捕,情況已經發展為大規模濫捕,不少拘捕個案更完全沒有客觀合理的犯罪嫌疑,質疑警方拘捕是以政治為目的,用以打壓示威活動。
《基本法》第28條清晰規定,「香港居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香港居民不受任意或非法逮捕、拘留、監禁。禁止任意或非法搜查居民的身體、剝奪或限制居民的人身自由。」同樣的條文亦見於在香港生效的本地法例《香港人權法案條例》第5條及適用於香港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9條。而《警隊條例》第50條亦要求,警員作出合法拘捕是要基於「合理地懷疑」有人作出犯罪行為,若偏離「合理懷疑」這客觀的成文法要求,則是顯然是「任意逮捕」。
許智峯今早已經與方仲賢的代表律師商討,基於以上法律條文,研究向高等法院申請人身保護令,尋求司法機構介入釋放方仲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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