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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7月17日 星期五

"【商交所騙案】串謀詐騙+欺詐罪成 張震遠還柙下周四判刑 " #張震

【新增法官裁判理由】被指為「頭號梁粉」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在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與財務總監蔡達英串謀向證監會隱瞞商交所的財務情況,以避免商交所的自 ...






【新增法官裁判理由】

被指為「頭號梁粉」的前行政會議成員張震遠,在擔任商交所主席期間,與財務總監蔡達英串謀向證監會隱瞞商交所的財務情況,以避免商交所的自動化交易服務認可遭撤回。張亦另涉詐騙財務公司3,000萬元貸款。案件於區域法院審結,法官胡雅文今裁定張震遠串謀詐騙證監會及欺詐財務公司兩罪罪成,法官押後至本月23日判刑,其間張震遠須還柙。

法官胡雅文裁決指,張震遠在聆訊中試圖顯示他並非無時無刻都知道商交所的財務狀況。然而,法官裁定張在商交所事事親力親為,而時為商交所財務總監蔡達英的證供誠實可信,認為控方已充分證明張的犯罪意圖及犯罪行為,張蔡兩人合作以不誠實手法串謀詐騙證監會,令證監會不收回自動化交服務授權。

張震遠自言沒動機犯案 法官不相信

對於張震遠在聆訊期間自言沒有動機與蔡串謀犯案,法官不接納張的說法,指張全權掌控商交所的財務,而商交所於2012年開始陷入財困;當證監會於2013年設下死線時,相信張當時飽受壓力,需要籌措金錢以滿足證監會要求。法官認為張向蔡下達指示,隱瞞商交所的財務狀況,以滿足證監會對商交所的財務要求,否則張會損失慘重,故張實有犯案動機。張的證供實為開脫而度身訂造,法官不接納張在證人台上的口供。

代表張震遠的資深大律師郭棟明指,張在案中並無個人得益,亦無證據顯示有人蒙受損失或有冒受損失的風險。張只因其固執性格,奉獻一己時間,以維持商交所至最後一刻,換來的卻是破產令。

羅范椒芬撰求情信 引述林鄭之言指張震遠是「最好的一個」

郭又呈上由行政會議成員羅范椒芬、立法會議員石禮謙等人撰寫的11封求情信,各人均讚賞張落力貢獻社會。與張一起協助梁振英競選特首的羅范椒芬,在信中引述林鄭月娥對張的評價,即「He is not even one of the best. He is the best(不止是最好之一,而是最好的一個)」,信中亦指前特首曾蔭權及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支持張震遠成立商交所。石禮謙則在信中憶述與張在市建局共事時,張致力改善草根市民的生活環境,所作所為非為個人利益,而是為香港整體利益,讚賞張的行為令人欽佩。

辯方指,事發於2013年,惟至2017年才首次提訊,事發至今近七年,案件延誤令張及妻子飽受壓力,兩罪刑期望能獲判同期執行。

代表蔡的資深大律師夏偉志則指,蔡認罪且協助控方,證供獲法庭接納,被視為誠實可靠。蔡一度未獲支薪,只因他相信張震遠的人脈可令商交所繼續經營下去,他僅是依隨張的指示而犯案。蔡身為專業會計師,將會面對聆訊,無論聆訊如何,蔡將來亦不得再從事專業工作。蔡的家人今亦到庭支持他,望法庭能判處緩刑或索取社會服務令報告才判刑。

時任財務總監轉做污點證人

61歲張震遠否認一項串謀詐騙及一項欺詐罪,有關串謀詐騙罪指張於2012年5月至2013年5月間與蔡達英串謀詐騙證監會,不誠實地向證監會隱瞞、或沒有向證監會披露關於商交所財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導致證監會沒有撤回給予商交所在香港提供自動化交易服務的認可。

而欺詐罪則指張於2013年4月12至17日詐騙誘使佳富達財務交出3,000萬元款項,令佳富達財務蒙受不利或可能會蒙受不利。

案中另一被告蔡達英早於2018年11月認罪,並於審訊時出庭擔任污點證人。據蔡透露,他曾多次於截數前存入巨額借款,以推高公司結餘,並於翌日由張提走款項。他曾要求資金「留耐啲」,惟張震遠回應指「冇辦法」。

【案件編號:DCCC71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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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震遠由囚車押走。


張震遠步入收押所。


張震遠今早出庭應訊。


已認罪的被告蔡達英。


已認罪的被告蔡達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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