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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美國破產法第11章,為支持破產的公司能增加其持續經營的可能性,可以「重組」為目的,令公司能擺脫無力還債的困境,可以繼續生存經營,日後再償還債務給債權人。法例要求公司可以未來收益來支付部分,或者是全部的債務,而不是通過出售公司的財產來還債。而法庭批准破產後,公司可獲新的貸款,成為新的資金來源,令公司可繼續運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