藝人江若琳與前經理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的合約糾紛案件今(7日)於高院續審。公司主席兼執行董事林小明今續接受答辯方盤問,被問及當年江被指與他發展婚外情,江感到十分痛苦,林聞言回應指「我都好痛苦」,江於旁聽席一邊拭淚一邊奪門而出離開法庭。
原告為寰宇藝人管理有限公司,答辯人為原名江玲的江若琳及東旺國際娛樂有限公司。
林小明今繼續接受答辯方盤問,答辯方指由2008年開始出現不實報道,指江與林之間有婚外情,同一時間,江尚未就其2007年發行的唱片《Innocent》收到任何收入,因此她當時很淒慘,有如過街老鼠。林聞言回應指「我都好慘」。答辯方再問「你知唔知佢當時好痛苦」。林指出「我都好痛苦喎,我有同佢傾過,安慰吓佢囉」。
答辯方指,根據原告一方的說法,江在緋聞纏身兼未就第1張唱片賺錢的情況下,仍堅持再出第2張唱片《Shining》,林是否覺得奇怪?林回應指「佢自己要出」,並解釋當時唱片應已完成。答辯方續指當時江被指介入林與前妻的婚姻,林表示他知道,原本坐在旁聽席的江聞言,即邊拭淚邊起身奪門而出。林續指,「出碟係佢自己決定,我哋從來都唔想做唱片,我哋都同佢講,第1隻碟都80萬成本,仲出?」
被問及江於2008年欲開記者招待會澄清事件,林坦言他知道,但問過相熟記者後,認為不適合開記招,因此他決定向個別記者澄清,並要求前妻在公司董事會上發聲明澄清事件。林又坦言他也是受害者之一,答辯方大律師聞言指「佢一個20歲女仔咁樣俾人誣捏,邊個受傷害大啲呀?你本身都離婚啦。」
答辯方又問林,在向江收取有關唱片事業的費用前,是否已獲得江的同意。林回應指「我唔覺得佢事前唔知囉」,並指難以每件事都先取得江的同意,雙方應有信任,而每天跟她一同工作的經理人亦理應跟江溝通好。
答辯方指出,在江簽約前,原告定下規矩,要求藝人支付所有支出,包括製作及宣傳費用,而藝人的收入則不要讓藝人太清楚,公司可抽佣,但支出就由藝人支付,「講白啲,就係靠發明星夢嘅人去搵食」,林表示不同意。
答辯方再指,江與原告的合約年期之所以是「10+5+5」年這麼長,是要防止她離開公司,林否認,並指「其實1個藝人由零去到有知名度,至少都10年啦,之後5年先開始賺錢,好正常」。
案件下午續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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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者:楊詠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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