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業男子在5年前透過社交網站認識2名年輕女子,先後騙她們到其位於屯門的住所再強姦她們。該無業漢起初否認控罪在高院受審,審訊時一度改口認罪,但隨後又再反悔,結果不獲法庭接納。他結果總共被重判監禁18年。上訴庭去年裁定,被告就其中一名女事主X的2項控罪上訴得直,下令重審。案件原本排期在上周四(10月28日)開審,但被告又再「轉軚」,承認非禮及強姦2罪,輾轉之下,至今天(2日)再次就所有控罪被判監18年。
現年31歲被告張子康,被控於2016年12月14日在其屯門龍門居的家中,非禮及強姦當時20歲女事主X。法官李運騰判刑時,直斥被告有預謀犯案,被告在性交過程時間曾脫去避孕套,增加事主對染上性病及懷孕的恐懼。李官續指,上訴庭去年12月已經有裁決,被告有10個月時間考慮,卻沒選擇在最早階段認罪,故只就2項控罪分別酌情減刑6個月,分別判囚3年6個月及8年6個月。在考慮到量刑整體性後,法官下令被告涉及2名事主的7項控罪,總共入獄18年。
針對事主X的案情指,X透過社交平台認識被告,案發前未見過他。2016年12月10日,被告向X發訊息,聲稱他要返內地,望X替他暫時管理其手機舖,並會給她400港元報酬。X答允,被告遂要求她先到他的住所取貨。X抵埗後,被告聲稱貨物放在房間內,於是帶X入房,並關上房門。
此時,被告稱要送她頸鏈,要求X背向他,X照做,被告乘機從後以膠索帶綁她的頸,用眼罩蒙她雙眼,再用一隻手掩着她的口,另一隻手拿利器指向她的臉,警告她不要作聲。隨後被告脫去其衣服,強迫她替其口交,及將一個可震動的性玩具放到X的陰道。未幾,被告更把勃起的陰莖插進X的陰道。過程中,被告曾戴避孕套,但不久又脫去。直至晚上被告放X離開,X通知男友及報警。X翌日接受檢驗,發現頸有瘀傷及陰道驗出被告的DNA。
被告在2018年首次受審,否認針對X的這2項控罪,同時否認另外5項涉及另一名女事主Y的控罪,指他非法禁錮、襲擊及3度強姦當時26歲的Y。惟當年在審訊中途,被告突承認上述7罪。但當控方準備讀案情時,被告又改變主意,聲稱遭律師誤導才認罪,要求推翻其認罪決定,結果法官拒絕讓他第二次改變答辯,並判他入獄18年。被告及後就原審的決定提上訴,上訴庭在去年12月裁定被告上訴部分得直,下令針對X的2項控罪重審。
案件編號:HCCC 329/20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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