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傳媒黎智英因組織及參與2019年8月18日、8月31日、10月1日及2020年6月4日的非法遊行或集結,共被判囚20個月。其中黎在8‧18案中,經審訊後被裁定組織及參與未經批准集結兩罪成立,該案兩罪判監12個月,黎早前就該案提出上訴要求推翻定罪及減刑。同案的李柱銘和何俊仁等6名被告亦提出上訴許可申請,高院上訴庭於去年11月底開庭後,於今早(14日)頒布裁決。上訴庭一致裁定就首項有關組織非法集結控罪裁定上訴得直並撤銷定罪,但次項的參與非法集結罪則駁回上訴。
就刑期方面,黎的刑期由監禁12個月被減至監禁9個月。餘下3名有刑期上訴的上訴人,李卓人由監禁12個月減至監禁6個月,梁國雄由監禁18個月減至12個月,何秀蘭由監禁8個月減至5個月。
7名上訴人分別是黎智英、李柱銘、何俊仁、李卓人、吳靄儀、梁國雄及何秀蘭。黎智英就8‧18案與同案另外8名被告全被裁定罪成,分別判監8至18個月不等,被告當中的李柱銘、何俊仁、吳靄儀和梁耀忠獲准緩刑。8人當中,區諾軒及梁耀忠並無提出上訴。
案件編號:CACC 84/2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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