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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0月27日 星期一

修例風波:醫院口岸炸彈案3人罪成 首被告判囚18年 另2名被告判監16年8個月 #修例風波

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炸彈案,8名涉案男女被捕,他們亦被指涉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偽裝成墓碑的炸彈。8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 ...






2020年初明愛醫院及羅湖港鐵站炸彈案,8名涉案男女被捕,他們亦被指涉及策劃在將軍澳尚德停車場外放置偽裝成墓碑的炸彈。8名被告否認全部控罪,經審訊後,其中3名男被告被裁定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其餘被告則脫罪。法官今(27日)於高院判刑,3名被告被判囚16年8個月至18年不等。


3名男被告分別為第一被告何卓為(41歲)、第二被告李嘉濱(30歲,裝修工)及第四被告張家俊(35歲,程式工程師)。法官今在庭上指串謀爆炸罪並無判刑指引,需就案情嚴重性考慮。法官認為從放置炸彈於明愛醫院及羅湖地鐵站,到策劃放置20公斤炸彈於將軍澳尚德停車場,三名被告犯案時間長且案情一次比一次嚴重,形容他們食髓知味,變本加厲。他亦狠批計劃放置於將軍澳的炸彈設計作殺人之用,被告決心置執法人員於死地,罔顧圍觀人士安危,視人命如草芥。


法官認為本案在同類罪行中屬最嚴重者,對公眾及執法人員的人身安全造成重大風險,判刑須反映公眾對此類案件的厭惡。有鑑於何在串謀中處於領導地位及心理專家報告指其再犯可能性高,法官判處其以18年監禁。而餘下兩名被告與心理學家的會面顯示出李的悔意有限,張更從未承認犯罪,故量刑起點為17年,因其二人早前並無犯罪紀錄而給予4個月減刑,最終各被判處16年8個月監禁。


3人原被控一項《聯合國(反恐怖主義措施)條例》下的「串謀犯對訂明標的之爆炸」罪,指3人於2019年11月2日至2020年3月8日在香港串謀他人,意圖導致他人死亡或身體受嚴重傷害,而非法及故意向訂明標的送遞、放置或引爆爆炸裝置。陪審團早前裁定3人就該罪罪脫,但作為交替控罪的串謀導致爆炸罪罪成;李另涉一項妨礙司法公正罪亦脫罪。


案件編號:HCCC 186/2022

本文作轉載及備份之用 來源 source: http://hk.o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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