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旬父親被指自親生女兒5歲起的3年間,性侵犯女兒逾百次並且拍下女兒裸照,案件在高等法院經多日聆訊後,陪審團一致裁定被告6項強姦及4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均罪名成立,案件今日判刑,被告被重判入獄21年。
法官判刑時嚴厲譴責被告,指他在女兒5歲起,便對她伸出魔爪,行為「天良喪盡,駭人聽聞」。被告在自辯時將罪責推卸予女兒自己,更是「大言不慚,恬不知恥,在女兒的傷口灑鹽」,更顯出他全無悔意。法官更形容他是「社會渣滓」,其行為之傷風敗俗,放在歷史上任何社會,要他一世在牢獄度過亦絕不為過。
因被告無前科,心理學家亦以他不再跟女兒同住,而認為他重犯機會不高,法官認為本案判處有期徒刑較合適。法官判被告首項強姦罪入獄12年、餘下5項強姦及4項製作兒童色情物品罪每項加監1年,總刑期21年。
法官在庭上引用弗洛伊德名句:「在孩提時期,我不能想像還有什麼需要比父親的保護更強烈」作判辭的開端。法官表示,被告強姦對象是自己的親生女兒,案發於女兒5歲至8歲時,歷時長達約3年,非單一事件,而是重複持續性地侵犯女兒,更沒有使用安全措施,較同類案件嚴重。
法官認為,年幼的女童自幼開始出於本能相信家人,本來是她應有的權利,女童在內地出生,但其後於何處居住,與何人一起生活,她均沒有自主權,只能任由父母擺佈,別無選擇。
法官續指,日前她看到一段紀錄片,講述野豬媽媽為救小野豬,擊退花豹的情況。她認為動物尚且舐犢情深,人類作為萬物之靈,卻發生被告以生父的身分重複以女兒作為泄慾工具,天良盡喪,駭人聽聞的情節。父母與子女之間血濃於水,保護子女免受他人傷害為天經地義,作為父母令子女受肉體的痛苦,違反社會對父母的信任,孩子無法自保及尋求援助,所以社會需要經過法庭肩負起積極保護子女的責任,法庭有必要對被告作出嚴懲,向社會發出鏗鏘的警世訊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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