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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11月7日 星期一

宣誓風波:全國人大常委會全票通過基本法104條釋法 __,

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早表決,全票通過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中新社圖片)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今早經表決,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要點如下:第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基本法》,除了是宣誓的法定內容,亦都是參選或者出任《基本法》104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第二,未完成宣誓或者拒絕宣誓的人士,均不得享有相應職權和待遇,意味着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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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人大常委會今早表決,全票通過基本法第104條釋法。(中新社圖片)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四次會議今早經表決,全票通過《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的解釋》,要點如下:

第一,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及《基本法》,除了是宣誓的法定內容,亦都是參選或者出任《基本法》104條所列公職的法定要求和條件。

第二,未完成宣誓或者拒絕宣誓的人士,均不得享有相應職權和待遇,意味着立法會議員未宣誓前,未能申領酬津及行使其議員權利。

第三,宣誓人必須真誠、莊重進行宣誓,而誓言亦需要准確、完整及莊重下宣讀。

第四,故意宣讀與法定誓言不符,或任何不真誠、不莊重的宣誓行為,一律被視為拒絕宣誓及宣誓無效,宣誓人將喪失就任資格。

第五,監誓人有責任確保宣誓合法進行,而且擁有裁定宣誓有效與否的權力。若然監誓人裁定宣誓無效,便不能安排重新宣誓。在立法會層面上,監誓人為立法會主席和立法會秘書長。

第六,任何人士作出虛假宣誓,或者宣誓後作出違反誓言的行為,需要依法承擔法律責任。

第七,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張榮順於會上發言,將「民族自決」歸類為港獨主張。

《基本法》104條全文:「香港特別行政區行政長官、主要官員、行政會議成員、立法會議員、各級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因應青年新政立法會議員游蕙禎、梁頌恆宣誓所引起連串風波,首先引發港府就二人宣誓提出司法覆核,其後全國人大委員長主動要求人大常委會針對《基本法》104條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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