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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3日 星期一

涉披露受調查人身份遭廉署拘捕 吳文遠:政治大清算 __,廉署,

何頴賢攝【新增短片】社民連表示,主席吳文遠今午在住所被廉署拘捕,指其涉違反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被帶往北 ...


【新增短片】

社民連表示,主席吳文遠今午在住所被廉署拘捕,指其涉違反第201章《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被帶往北角廉署總部,據悉將於3時在東區裁判法院提堂。吳文遠在fb發帖指,自立會選舉至今,執法部門已第3次用搜查令上門搜屋拘捕,「藉口罪名層出不窮」。他指共產黨從不會讓香港有休養生息空間,但指自己天生硬骨頭,「你越打壓,我越堅定,越反抗」,並hashtag「我未見過惡人」、「新加坡模式來臨」和「政治大清算」。《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披露受調查人身分等資料的罪行」指出,任何明知或懷疑正有調查就任何被指稱或懷疑已犯的罪行(包括索取或接受利益、賄賂)而進行的人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向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披露他是該項調查的受調查人此一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或公眾、部分公眾或任何特定人士披露該受調查人的身分或該受調查人正受調查的事實或該項調查的任何細節,即屬犯罪,一經定罪,可處罰款$20,000及監禁1年。條例中指出,合理辯解包括該項披露公開專員、副專員或任何廉政公署人員的不合法活動、濫用權力、嚴重疏於職守或其他嚴重不當行為;或該項披露公開一項對香港的公共秩序或安全或公眾的健康或安全的嚴重威脅。去年9月,一名會計文員先後三次向其他人士披露其兄長正被廉政公署調查,被廉署指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30(1)(b)條,遭到拘控,被告最終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140小時社會服務。2015年11月,一名保險代理因向一名汽車經紀披露廉政公署調查的細節,違反《防止賄賂條例》,被廉署拘控,被告最終在東區裁判法院被判處150小時社會服務。當時裁判官在判刑時表示,《防止賄賂條例》第30條的理念是保障廉署的調查工作及受查人士的利益,公眾不能輕視與干犯有關罪行。


來源 source: http://s.nextmedia.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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