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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18日 星期二

跟蹤朱凱廸案 3人各判囚2個月1人社服令 __,朱凱廸,

4名被告早前已被裁定罪成。(資料圖片)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於去年9月4日的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在元朗疑遭4名男子駕車跟蹤,4人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4 ...


4名被告早前已被裁定罪成。(資料圖片)

立法會議員朱凱廸於去年9月4日的立法會選舉投票日,在元朗疑遭4名男子駕車跟蹤,4人被控一項遊蕩導致他人擔心罪,4人早前已被裁定罪成。案件今日(18日)判刑,第一、三、四被告均被判監2個月,次被告黃俊欽判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辯方律師求情指,4名被告的報告正面,望裁判官給予機會跟從報告的建議判處社會服務令。不過主審女裁判官即反駁指,上次她已表明未必會跟從報告判刑,而且他們的報告亦非全部正面,她仍會考慮判處監禁。她舉例指次被告黃俊欽明顯是受到作為主腦的首被告黃堅輝唆擺犯案。辯方即回應指,首被告是次被告的大哥,次被告只是逼於無奈盲目跟從大哥犯案,未至於受到唆擺。辯方又指眾被告並無做任何事令朱凱廸驚恐,故犯案程度並不算嚴重。

辯方承認4人確實先後以兩車跟蹤朱近1小時,但無做任何動作令朱恐慌,而朱當時亦只是擔心選情多於人身安全受傷害。而當被告得知朱發現他們時,早在朱報警前他們已停手,而且朱的選情並無受到影響,辯方亦望裁判官不要着重考慮眾被告的動機而是其行為,其行為亦只是跟蹤非屬過分。

不過裁判官指出,據首被告的報告,首被告亦清楚說出其犯案動機是因首被告認識的朋友稱要防止朱勝出選舉,遂要他們跟蹤朱找到其「不規矩」的地方,防止他勝出。不過辯方指雖然其手法確不應該,但並非很過分的動機,他們亦沒有任何不軌行動,故望裁判官判刑時不要太着重4人的犯案動機,望可判社會服務令。

裁判官判詞指涉案控罪最高可判監兩年。裁判官指明顯首被告是主腦,且有證供指他是聽從一名姓江人士的指示犯案,其餘三被告則跟從首被告犯案。案發當日為選舉日,事主亦非普通人而是一名參選人,他當日要積極進行拉票巡遊,但早在剛開始巡遊時已發現眾被告並擔心其人生安全。而證供顯示眾被告在天未光已步署,首被告亦居於事主附近,知其地址,故明顯有備而來。

裁判官指應確保選舉參選人在自由及不受干預下進行競選活動,雖然眾被告並沒任何威嚇性行為,但以兩車輪流跟蹤明顯會令事主擔心人生安全,而案情亦有其嚴重性,需要判處阻嚇性判刑,故首被告及第三,第四被告均判監兩個月。至於次被告只有19歲仍年輕且沒有案底,並為首被告胞弟,是盲目跟從兄長犯案,故最終決定判處160小時社會服務令。

被判監三人其後以刑期短為由申請等候上訴期間保釋,但裁判官認為她非倉卒作裁決而三人上訴成功機會低,故拒絕其保釋申請。

4名被告依次為報稱裝修工人的黃堅輝、報稱中五學生的黃俊欽、報稱裝修工人的林家俊及報稱無業的何義基。


來源 source: http://hk.o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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