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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1日 星期一

宣誓風波:原告補交保證金被拒 DQ朱凱廸鄭松泰案擱置 __,朱凱廸,

朱凱廸和鄭松泰早上11時許,分別抵達法庭。(洪業銘/高嘉業攝)市民羅景楊於今年3月提出訴訟,指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和鄭松泰於去年宣誓就職時違反《基本法》和 ...


朱凱廸和鄭松泰早上11時許,分別抵達法庭。(洪業銘/高嘉業攝)

市民羅景楊於今年3月提出訴訟,指立法會議員朱凱廸和鄭松泰於去年宣誓就職時違反《基本法》和《宣誓及聲明條例》,要求高院褫奪二人的議員資格。惟原告一方早前連環「甩轆」,導致一直未有支付合共4萬港元的訟費保證金及向法庭索取指示,朱、鄭二人質疑原告不合理地拖延,要求法官直接駁回原告針對他們的訴訟。法官早上頒發書面判決,決定拒絕原告補交保證金,訴訟繼續擱置,申請人要付訟費。

法官表示,申請人並無合理理由遲交保證金,亦沒合理理由要法庭行使酌情權讓他補交。朱凱廸和鄭松泰在早上11時許分別抵達法庭,而申請人羅景楊未有到庭。

法官在判詞表示,原告羅景楊引用的《立法會條例》第73條,雖然無列明交按金的限期,但其立法意圖應是要申請者在興訟後盡快支付,以免議員資格長時間處於不確定狀態。原告在興訟4個月後才向法庭尋求指示,明顯超過合理時間。

原告方表示,原告延誤尋求指示,是因其前任律師錯誤以為,應由被告主動要求要原告交按金。法官不接納此點足以讓法庭酌情批准原告延遲交費。法官表示,不論出錯是原告本人還是律師,不懂法律不能作為延誤藉口。基於上述理由,法官拒絕就付按金作出任何指引,而案件則因原告無按法例付按金而繼續擱置。原告並要負責朱鄭兩被告的訟費。

根據《立法會條例》第73條,興訟要求取消立法會議員資格的人士,每宗案件要支付最多2萬港元的保證金,在未付保證金前,訴訟會擱置。原告羅景楊於今年3月4日入稟高院,當時代表他的律師行曾試圖用支票支付,卻寫錯支票抬頭為香港政府而不是高院,他之後在5月29日轉聘另一間律師行,至本月17日嘗試用支票支付保證金,又寫錯支票抬頭為香港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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