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星馳與舊愛于文鳳2010年分手後,遭女方入稟追討投資物業「天比高」與比華利山豪宅等利潤分賬逾7,000萬元,而周星馳方面辯稱只是熱戀中的情話沒法律效力。
一頭滄桑白髮、戴黑框眼鏡的周星馳,身穿黑色西裝外套,今早出庭作供,由約5、6位人陪同入內,周星馳透露今次並非首次到庭,今天懷着平常心,並不緊張。
周星馳進庭後即搓手消毒,其後有人為他噴消毒噴霧,其間有位女士不斷和周星馳耳語溝通,周星馳除下口罩,見他神情輕鬆,更用紙杯飲用法庭上提供的水,蹺埋雙手等開庭。入庭宣讀誓詞後,周星馳顯得有些緊張,面部表情繃緊,不時用手托下巴睇文件。
早上10時開庭,律師代表原告提問,表明法官和代表律師會以英語對答,周星馳可選擇以廣東話作供,周星馳在庭內提及於1996年創立星輝海外有限公司,以及建立另外一些公司,星輝主要是處理電影業務。周星馳坦承和于文鳳拍拖後,于文鳳幫手處理業務,二人大概於1998年開始戀情,于文鳳幫手處理電影業務,約在2000年初才幫忙處理公司業務,一直由Brenda Cheung處理公司財務。被問到公司財務支出,包括銀碼、支票給誰等,Brenda都要通知周星馳,再問于文鳳開始協助處理電影業務冇權簽票?周星馳說:「呢個唔記得好清楚。」
提到周星馳與于文鳳在1998年至2002年拍拖時,周星馳有兩部電影上映,包括1999年《喜劇之王》和2001年《少林足球》,傳譯曾講「少年足球」,其後被糾正,庭內有人忍不住笑。
周星馳的資深大律師文本立開案陳詞承認,周星馳於2002年聖誕節確有跟于文鳳表示,會將投資利潤的一成分給她。當晚兩人在周星馳的普樂道7號寓所用膳後,所謂的協議是他們望着維港景色時說的,僅是出於愛侶間熱戀時的綿綿情話,答應將來如何如何,都是出於愛,情況猶如「阿嫲畀錢個孫打牌」一樣。
周星馳委任律師文本立指出,2010年3月周星馳與于文鳳雖然多次爭吵嗌分手,但未正式分開,同年7月周星馳在報章看到于文鳳和百億身家的廖創興銀行後人廖堯城行街,才知自己與她已玩完。而于文鳳在庭上反駁稱,數年已多次吵架,2010年3月正式分手,不過二人再見亦是朋友,所以她有幫周星馳公司辦上市,屬於公事。
周星馳律師提出2011年4 月于文鳳住處裝修,周星馳讓她與于母暫住天比高12號,7月周星馳胞姊周文姬上門,發現門鎖被換,事後于文鳳在電話中哭着向周星馳道歉,於9月搬走,兩人關係正式完結,當年兩人持續數月談判分手,從未提及會給她佣金,亦未承認欠她錢,後來「為友情」支付她1000萬元港幣,是「送」不是「佣」。
于文鳳解釋當年因為屋子大,而且周星馳母親曾闖入打破東西,她才會換鎖並僱用保鑣,至於在電話中哭,只是因為談到往事有點感觸,于文鳳更反駁周星馳最初說「沒有賣怎麼給你」,表明一賣天比高便會支付她,更有第三人同場作證,周星馳後來才改口稱出於友情送錢,于文鳳承認有收1,000萬元港幣,強調自己不是乞討,只是取回應得的一份。依照雙方計劃。
周星馳律師質疑于文鳳2012年控告周星馳,是為了向新男友證明她與周星馳已斷絕關係,明知周星馳注重隱私,還要搬上法庭,主要是為了施壓,而不是真心認為利潤是自己應得,對於周星馳律師的說法,于文鳳一概否認,表示自己也很注重隱私,如果不是有理有據,不會將自己置於目前的境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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