楊明聞判入獄搖搖頭 官斥非初犯咎由自取
楊明(原名林明樂)被控不小心駕駛等罪,今日下午2:30於東區裁判法院進行判刑。開庭前,楊明顯得相當緊張,不時搓手及張望,女友莊思明見狀上前詢問後步出法庭,隨後回到庭上並遞上佛繩給楊明,他隨即放入褲袋。開庭後,控方提示法官可判處停牌令,法官則就雙方未呈交行車紀錄儀片段,向控方索取片段並將在庭上播放,又表示會參考2案例作判決,隨後宣佈休庭至3時15分。
再次開庭後,法官在庭上播放行車記錄儀片段,影片所見車輛撞上路欄後,逆線前進再度撞上水泥石壆及撞倒標誌牌。辯方指出車輛被發現爆軚,當時或失去動力及控制下在斜路滑行並再度撞上;控方則稱以上講法沒有證據支持,建議法官考慮當時撞擊力,其後法官向控方索取行車記錄儀片段光碟作研究,二度宣布休庭15分鐘。
當法官宣布量刑時,案件會以嚴重受酒精影響作考慮,楊明即搖搖頭,莊思明聽到已爆喊。法官指出雖然案件未有酒精濃度數據,但當事人不能控制車輛,神智不清反映當事人曾喝酒。法官宣告判決,指當事人不能控制車輛不能自控,沒有任何人受傷是純屬僥倖,又指他並非初犯,沒有汲取教訓,完全咎由自取!法官判刑接受求情,當事人是家庭經濟支柱,每月供養父母4萬元,自12月停薪無法拍攝電影劇集損失100萬。
法官指「不小心駕駛」量刑起點30日監禁,求情下判處監禁20日,但由於案情一波三折,折騰7個月,扣減2日至判監18日、停牌2年及自費參與駕駛改進課程;而「車窗玻璃透光度不足」則判以罰金3000元。楊明被安排進入犯人欄,他不時搖搖頭,辯方隨則提出保釋申請,法官指上訴庭批准以30,000元現金保釋,期間不准離開香港,需居於已申報居所及每周一、三、五到山頂警署報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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