與反修例事件有關的歌曲《願榮光歸香港》(下稱《願榮光》),近年於不同平台傳播,律政司去年6月入稟高院申請禁制令,禁止公眾人士具煽動意圖下,在任何平台傳播該歌曲,危害國家安全,但被原訟庭駁回申請。律政司不服判決提上訴,上訴庭今日(8日)頒判詞,裁定律政司司長的上訴得直,並批出臨時禁制令,但強調禁制令並非完全禁制《願榮光》,而只是限制禁制令中指明的刑事作為。
本案上訴人是律政司司長,答辯方是從事相關禁制行為的任何人。律政司早前要求法庭禁制答辯方在具煽動意圖下,以任何方式廣播、表演、刊印、發布、出售、要約出售、分發、展示或複製有關歌曲,不論是其曲調或歌詞或曲詞;禁制答辯方以任何形式發布該歌曲,意圖侮辱國歌;或使人聯想到香港特別行政區是獨立國家並擁其國歌。原告亦要求禁止被告協助、促使、教唆或故意授權他人參與相關行為。
上訴庭在判詞中指,接納行政機關的評估,即單憑檢控明顯不足以處理嚴重的刑事問題,並有迫切需要以禁制令協助刑事法律維護國家安全,對實際或潛在違法者加強阻嚇。另外,禁制令對於說服網絡平台營運者從其平台刪除與《願榮光》相關的有問題視頻是必要的。
上訴法庭信納,禁制令的範圍並不比刑事法律寬廣。禁制令已顧及可能牽涉言論自由權利的關注,容許某些與《願榮光》有關的合法行為不受限制,例如學術活動或新聞活動。其中有可自由提出申請的條文,亦使任何受禁制令影響的人士,或任何日後受影響者得以向法庭提出申請。綜合上述原因,上訴庭裁定律政司上訴得直,批出禁制令,限制指明刑事作為。
案件編號:CACV274/2023、CAMP303/2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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