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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12月19日 星期五

許仕仁案:許仕仁郭炳江罪成還押 炳聯無罪釋放 政治時事,許仕仁,




案中五被告有4人均被判有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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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中)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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許仕仁被裁定5項罪名成立。(陳德賢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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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炳聯被控4項罪名全部不成立。(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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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炳江被判1項罪成。(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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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鉅源被裁定2項罪名成立。(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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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雄生被判2項罪名成立。(梁鵬威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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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在任前後收受新鴻基(新地)地產集團利益案,9名陪審員經過5日的退庭商議後,下午作出裁決。許仕仁8項控罪中5項成立,郭炳江1項罪成,郭炳聯則全部控罪不成立,陳鉅源和關雄生2項控罪全部成立。4名罪成被告全部還押,郭炳聯則當庭釋放。

許仕仁首項控罪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即許擔任積金局行政總裁時,隱瞞與新鴻基地產洽談顧問合約及接受利益,陪審團以8比1,大比數裁定許仕仁罪成。第二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涉及許與郭炳江,以9比0裁定罪名不成立。第三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罪,涉及郭炳聯及許仕仁,即串謀在許擔任政務司司長時優待新地,以換取412.5萬元,陪審團以7比2裁定罪名不成立。

而第四項涉及許仕仁及郭炳江的提供虛假資料控罪,即於會計文件中提供虛假資料,以顯示上一控罪中提及的412.5萬元,亦以7比2裁定罪名不成立。第五項串謀犯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即第2至第5被告串謀在許擔任政務司司長時優待新地,以換取850萬元,以7比2裁定5名被告中,只有郭炳聯脫罪,其餘4人皆罪成。

第六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即許在擔任政務司司長時,向政府隱瞞自己獲得300萬元無抵押貸款,並多次獲延長還款期,許亦以7比2裁定罪名成立。第七項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控罪,涉及5名被告,串謀在許擔任政務司司長及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時優待新地,以換取1,118.2萬元,其中許仕仁、陳鉅源及關雄生罪名成立,郭氏兄弟則不成立。第八項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控罪,即許在擔任行政會議非官守議員時,向政府隱瞞自己從陳鉅源及關雄生獲得1,118.2萬元,就以7比2裁定許仕仁罪名成立。

本案5名被告包括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新地董事局聯席主席兼董事總經理郭炳江及郭炳聯兄弟、新地執行董事陳鉅源及港交所前高級副總裁關雄生。他們被控串謀藉公職作出不當行為、串謀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等共8罪。控罪指他們在2000至2007年,即許先後擔任積金局行政總監、政務司司長及行會非官守議員等公職期間,串謀讓許收受現金饋贈、貸款及免租入住豪宅等利益,以換取許在公職上優待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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