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和銷售中草藥洗髮護髮用品的霸王國際集團,於六年前在港興訟,控告誹謗,並提出破紀錄的索償額逾六億三千萬港元,但高院昨判罪成但只須賠償三百萬港元給霸王。法官指,雖涉案報道不負責任,事件令霸王損失逾三億九千港萬元,但因大部分損失來自霸王產品在內地銷量下跌,而且是內地媒體轉載所致,按內地法律原始發布者毋須為此負責,因此只須賠償霸王的名譽損失及支付霸王八成訟費。對於高院裁處的賠償額「微不足道」,各界均認為對損失慘重的原訴一方極不公平,判決太輕手,有法律界人士亦對法官是否有需要考慮內地法律存疑。
兩名原告分別是香港上市公司霸王國際(集團)控股有限公司,以及其附屬國內生產商霸王(廣州)有限公司;被告則是壹週刊出版有限公司。被告於二○一○年七月十四日出版的一期刊登涉案報道,指霸王洗髮水含有致癌物質「二噁烷」,其標題為「霸王致癌」。涉案報道刊出後,霸王股價三日累積急跌逾兩成,更一度停牌,市值蒸發廿九億元。案件於去年三月開審時,霸王的索償額高逾六億三千萬元。
案件經過三十九日聆訊,於去年八月底審結,延至昨日裁決。法官昨在判詞中指,涉案文章令人以為使用霸王的產品會引致癌症,更令人質疑霸王的營商手法,已對霸王構成誹謗。法官裁定,對於吸收多少分量的「二噁烷」會增加致癌風險,科學界仍未有定案,未能證明使用霸王產品會增加患癌和其他疾病風險,涉案報道因此無理據。
法官指,涉案報道對霸王作出嚴重指控,但卻沒有確保其內容屬事實、客觀和公平,又沒有充分地向讀者報道霸王的說法,而撰寫涉案報道的女記者又不合邏輯地、不科學地及武斷地採用自己偏好的安全標準,涉案報道因此不屬於負責任的新聞報道。法官又表示,為涉案報道所作的調查是不負責任,而其結論屬錯誤、幼稚和不專業。
對於霸王的損失,法官裁定霸王因事件損失的利潤逾三億九千萬港元,當中三億六千多萬港元是來自內地的銷量下跌。不過,法官指出,香港和內地法例不同,按內地法例,原始發布者不用為轉載行為負責,因此不用賠償霸王在內地的利潤損失。
至於霸王在香港的利潤損失,法官則指出,涉案報道雖令霸王在香港損失了二千多萬港元,但蒙受利潤損失的並非兩名原告,而是霸王旗下另外兩間附屬公司,因此也不用賠償該些利潤損失給霸王。法官下令只須賠償霸王聲譽受損的損失約三百萬港元,另須支付霸王八成訟費。壹傳媒昨發表公告表示,將考慮提出上訴。霸王昨晚發通告表示,儘管公司獲判勝訴,惟就其向收回損害賠償及費用之成功機會仍存在不明朗因素,公司將根據上市規則適時刊發進一步公告。
案件編號:HCA 1109/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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