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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7日 星期二

南丫索償:39死南丫海難案 海事處高官蘇平治瀆職罪成 __,

在十.一南丫海難事件中,蘇平治被判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資料圖片)釀成39人死亡的2012年十.一南丫海難事件,58歲現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航運政策)蘇平治,被指在當時指示下屬不執行有關救生衣數目的條例,今早在區域法院被判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辯方求情後,法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6月21日判刑,被告期間獲准保釋,但法官表明不排除任何判刑,包括監禁。法官認為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蘇平治確 ...


在十.一南丫海難事件中,蘇平治被判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資料圖片)

釀成39人死亡的2012年十.一南丫海難事件,58歲現任海事處助理處長(航運政策)蘇平治,被指在當時指示下屬不執行有關救生衣數目的條例,今早在區域法院被判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罪成。辯方求情後,法官表示需時考慮,押後至6月21日判刑,被告期間獲准保釋,但法官表明不排除任何判刑,包括監禁。

法官認為所有控方證人誠實可靠,蘇平治確有向下屬指示不執行有關救生衣數目的條例,雖然發出指示的確實時間不詳,但他是蓄意作出有關失當行為。法官認為蘇發出有關指示是為了安撫業界對救生衣新例的不滿。

就被告的失當行為是否嚴重方面,法官指被告的指示是所有驗船主任均要跟隨,被告的指示明顯是與2007年所實行有關救生衣的法例有矛盾。而救生衣是一樣可拯救生命的物品,被告的指示卻無視救生衣是否足夠,故其失當行為是相當嚴重。

法官認為立法機構修改救生衣規例是為了確保乘客安全,雖然新例暫緩執行一年,看起來未有緊急執行的必要,但都不代表蘇可以違反立法機構的決定自行演譯,而被告此行為亦沒有任何合理解釋,因此法官最終裁定被告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

案情指,南丫海難發生後,運輸及房屋局作內部調查,調查委員會揭發蘇平治當年涉嫌指示下屬,不執行有關規管船隻配備救生衣數目的法例。辯方律師其後解釋,前任本地船泊安全組總經理亦是採取「新船行新例、舊船行舊例」的方針,認為蘇平治只是事件後的代罪羔羊,強調蘇當時是真心認為沒有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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