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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29日 星期二

吳文遠被控:A1:舉報馮程淑儀 洩露廉署調查 __,馮程淑儀,廉署,

向廉政公署舉報後洩受查人身份,社會民主連線主席吳文遠被判囚四個月。吳文遠前年四月涉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 ...




向廉政公署舉報後洩受查人身份,社會民主連線主席吳文遠被判囚四個月。吳文遠前年四月涉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時任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早前經審訊後被裁定三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全部罪成。裁判官直指吳是為提高知名度而非公眾利益犯案,又認為他是明知故犯,由始至終毫無悔意,即使判監三個月以上會影響他參加選舉,法庭也不會因此作不適當減刑,最終判他入獄四個月,但准他保釋等候上訴。

裁判官判刑時指,參考過往同類罪行的判刑,未有一宗是不認罪而判社會服務令,因判社服令需要被告對自己所犯罪行有真誠悔意,被告吳文遠(四十歲)雖然曾向感化官表示接受裁決,但卻拒絕在庭上透過律師同意自己是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顯示其悔意不足,故並不適合判社會服務令。裁判官決定以每項控罪四個月監禁作為量刑起點,在無任何減刑因素下將他判監四個月,全部控罪同期執行。

辯方昨求情時引述感化官為吳撰寫的社會服務令報告,內容建議判吳接受二百至二百四十小時社服令,又稱吳已知道及明白是次被定罪原因,雖然作為政黨主席的他會繼續參與公眾事務,但必會以此為鑑,日後多加小心留意,不會再犯。辯方又指,吳具備判處社服令的六大元素,包括有悔意、初犯、有良好事業及背景等。辯方又向法庭出示一份剪報,該報道引述廉署發言人指,同類案件「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

不過,裁判官認為無法確定該報道真確性,要求控方查證。控方於再開庭後指過去五年間,廉署的同類檢控中有四宗無罪獲釋,兩宗處理中,兩宗認罪後判社服令,餘下兩宗是不認罪候懲,即本案和另一宗今日判刑的案件,控方稱廉署發言人並無說過「過去只有一人被判即時入獄」這句話。辯方續求情指,吳在本案中只是披露傳媒已報道過的資訊,並無對事主作人身攻擊,也沒有深謀遠慮地要惡意中傷事主,判二百四十小時社服令已是對他作最後警惕。

裁判官多次追問辯方,吳是否接受法庭指他為提高知名度而犯案的裁決,辯方一直無直接回應,只表示尊重地接受裁判官裁決(accept the judge's verdict with respect),裁判官即指,法律界用語中加上「with respect」是對裁決不滿的意思,辯方最後回應︰「冇話某一項(裁決)唔接受,冇話某一項(裁決)特別接受。」此外,辯方在判刑後隨即為吳申請保釋等候上訴,控方要求加入不得離港此項保釋條件,辯方稱被告因工作需不時離港,又強調被告是政治人物,潛逃將付上極大代價,官聞言反問:「政治人物唔可以棄保潛逃?」惟最終批准吳以二萬元保釋,期間需定時往警署報到,並不得離港。

根據資料,過往較轟動的個案,包括前民政事務局局長何志平的合約司機因披露調查人士身份,○四年被判一百小時社會服務令。一五年一名保險代理因向汽車經紀披露廉署調查細節,被判一百五十小時社服令;前年一名會計文員先後三次向其他人披露其兄長正被廉署調查,被判一百四十小時社服令。至於判監個案亦非無先例,○六年醫管局前設計經理李任生因私人恩怨,指使同事向傳媒披露女上司被廉署調查而被判監四個月,上訴後獲減刑一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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