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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8月23日 星期四

梁頌昕行李門案:梁頌昕行李門覆核案 空服員挑戰機管局勝訴 __,梁頌昕,

梁頌昕行李門覆核案高院今頒判詞。前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前年3月遺留行李在香港機場大堂,發生「行李門」事件,機場管理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准許梁頌昕不在場 ...


梁頌昕行李門覆核案高院今頒判詞。


前特首梁振英幼女梁頌昕前年3月遺留行李在香港機場大堂,發生「行李門」事件,機場管理局及機場保安公司當時准許梁頌昕不在場下,為其行李進行初步安檢,並安排國泰職員代她送行李入禁區。事後有空中服務員就「同行同檢」爭議入稟法庭,要求司法覆核機管局的決定。高等法院今午(23日)頒下判詞,申請人空服員羅美美獲判勝訴,機管局需支付訟費。

法庭在判決書中裁定,機管局與機場保安公司在2016年3月27至28日,准許手提行李不跟隨旅客而進行保安檢查,是違反今年4月修訂前的航空保安措施。

對於保安局在法庭受理本案後修訂《航空保安計劃》放寬「同行同檢」之規定,法官表示,雖然這會令本案的判決不能對未來的做法構成影響,將案件變成純學術討論,但這不等於法庭就應該直接撤銷案件。

法官指以本案而論,不考慮論據便撤銷訴訟所造成的不公義,情況顯而易見。法官首先指出,政府在本案申請人興訟之前,已知事件可能違反《航空保安計劃》,保安局大可隨時修訂計劃,但局方卻要等到法庭受理案件後才作修訂。而保安局代表亦在誓章表明,修訂計劃的唯一目的,是為了節省法庭時間和金錢,以免公帑耗費在學術辯論上。由此可見,修訂計劃的目的,就是衝着本案而來。在此情況下,貿然撤銷案件明顯對申請人一方並不公平。

就《航空保安計劃》的正確詮釋,法官指該計劃的製訂目的,是要確保民航飛行安全,而保安措施就應對飛行造成最少的阻擾。按此原則,計劃中的涉案條文,明顯應解釋為手提行李須在旅客在場的情況下作保安檢查。他並不接納機管局一方的說法,指條文應理解成,只有在「搜查」行李時才要旅客在場。

另外,機管局一方亦對本案申請人羅美美是否具有興訟資格提出質疑。法官接納申請人的論點,指申請人作為空中服務員,她有否責任拿取無人看管的行李去檢查,對她的權責是有影響,所以確認她有資格提出訴訟。

空勤人員總工會理事吳敏兒及多名工會成員,今日到法院領取判詞,得知裁決結果後,他們在法院門外展示「V」字的勝利手勢。吳敏兒更喜極而泣,工會將先會見律師,並於下午4時半回應裁決。

申請人代表律師早前指,《香港航空保安計劃》原本規定,所有手提行李的檢查,都要在旅客親自在場下進行;即不論是X光機的首輪安檢又或是人手覆檢,旅客和行李都需「同行同檢」。律師續指,兩輪安檢其實都必須同行同檢,否則安檢人員無法做出相應判斷。但機管局突於今年4月修改有關段落,改成「只有覆檢時才需要同行同檢」。業界批評機管局修改規則是有人不肯認錯,「拎乘客安危陪葬」。


來源 source: http://hk.o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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