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處香港,是否可以觸犯內地法律,然後被移交內地受審?
與西九龍高鐵站不同,如果市民不進入其範圍,可以毋須擔心被公安拘捕。在政府提出的《逃犯條例》修訂通過之後,港人身處香港的任何角落,即使不踏足內地,是否可以觸犯內地法律,而被合法地送返內地受審?根據政府曾經的講法,這並非無可能;前立法會議員吳靄儀就曾撰文指,「(港府的講法)是極度危險的,因為如果(其)說法是對的,那麼在香港的人,做在香港法律之下不犯法的事,也可能因牴觸內地法律而一旦置身大陸就被捕受審。如果有移交逃犯安排,那就靜坐香港家中,也可能被移交大陸。
等一等,既然有一國兩制,為甚麼香港人在香港會受內地刑法規管呢?
這一個問題,要由一宗謀殺案講起。在1998年7月21日,九龍灣德福花園一住宅內發生一宗5名女子被毒殺案件。香港警方經過偵查,確定內地居民汕頭人李育輝為該案的疑犯。後來李育輝在湖北被公安拘捕,並於汕頭市中級人民法院以故意殺人罪進行公訴,法院對其公開宣判死刑。此案其後經二審,維持原判,並執行死刑。
該宗謀殺案,觸發中港刑事管轄權的爭議,立法會保安事務委員會於1998年就曾於會議中討論該案。一宗於香港發生的謀殺案,並非由香港法庭審理,而是由內地法院判決,這自然會令人思考,香港人在香港犯案,是否可以因觸犯內地的法律,由內地法院審理呢?
我們不妨先理解該案由內地法院審理的法律基礎,再去衡量內地刑法在香港的適用範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下稱「中國刑法」)第7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犯本法規定之罪的,適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規定的最高刑為3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
「中國刑法」第7條,是解釋李育輝一案於內地受審的法律基礎。根據該條文,關鍵詞分別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及「領域外」。
首先,我們可以看看,在「中國刑法」中,「領域外」是甚麼概念。
按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的解釋,「《中國刑法》第7條訂明內地法院對於中國公民所犯罪行擁有域外司法管轄權。雖然《中國刑法》不是列載於《基本法》附件三內的全國性法律,因此並不適用於香港,但是第7條的域外效力是涵蓋香港的……《中國刑法》第6條和第7條所用的字眼是「領域」而非「領土」。「領域」的必然含意是司法管轄權的領域,而非指單純的領土。
換言之,香港是屬於中國《刑法》第7條所指,「領域外」的地方。那麼,下一個問題是,甚麼人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呢?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法》自1997年7月1日起根據《基本法》第18條及附件3的規定在香港實施。按人大常委會就《國籍法》的解釋,凡具有中國血統的香港居民,本人出生在中國領土(包含香港)者,以及其他符合《國籍法》規定的具有中國國籍的條件者,都是中國公民。
聽落很複雜?簡而言之,根據律政司一份提交予立法會的文件所講,九成香港居民都是中國公民。
那豈非絕大部份香港人,都可以於香港境內觸犯內地刑法?
律政司就不認同,認為《中國刑法》第7條所講的「中國公民」,其實是指內地居民,而不包括香港居民。亦因此李育輝一案,內地有司法管轄權。
其實都毋須要是法律專家,相信一般讀者都可以聽得出,律政司對《中國刑法》第7條就「中國公民」及「領域」的解讀,有點牽強。
如果讀者有如此想法是無錯的。亦因此,立法會當年是對政府的解釋十分關注。1999年,司法及法律事務委員會就特別召開會議,討論律政司對《中國刑法》第7條的理解是否正確。委員會當時的主席是吳靄儀,邀請了法律界代表及一班學者出席會議。當時的港大法律學院院長陳弘毅教授就認為,「現行法律並無明確區分香港特區居民與內地居民。若《中國刑法》第7條適用於在特區境內的內地居民,便須制定表明此意的法例。」
陳弘毅教授當時更指,「討論中的問題極為複雜,不能單憑香港特區政府單方面對《中國刑法》第七條作出解釋而獲得解決。此事須再作研究,並或許可以透過全國人大常務委員會作出立法解釋後,再由香港特區立法來解決。」
而當時代表大律師公會的陳文敏教授則指,政府就中國刑事法律適用於在香港境內的內地居民的解釋,似乎偏離了《基本法》的原則,而中國刑事法律是否適用於香港特區人士的問題,不應按政府的解釋處理。香港特區人士應只受特區法律規管,而不論他們是特區居民或內地居民。
時任立法會議員的李柱銘就認為,港府《中國刑法》第7條的解釋,會令人擔心香港居民在香港境內的犯罪行為可能在內地受到制裁。
當時律政司的回應就指,內地司法機關絕對尊重香港特區的獨立司法制度。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院長已明確表明此事,根據《基本法》的規定,對於由香港居民所犯而整個犯罪過程均在香港特區發生的罪行,內地的公安局、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均無司法管轄權。另外,律政司亦認為,針對整個犯罪過程均在香港特區發生的罪行,《基本法》第18條及第19條的作用是令身為香港居民的中國籍人士免受中國刑事法律約束。
回應文首提出的問題,究竟香港人是否可在香港境內受內地刑法規管呢?
單從《中國刑法》第7條看,這取決於香港居民是否「中國公民」,香港又是否屬於「中國領域外」,以及《基本法》第18條及第19條的保障效力。
概括來說,雖然政府的講法遭受不少質疑,但即使假設政府的講法正確,亦會引起另一個疑慮,如果整個犯罪過程,有部份發生在內地,又會否令香港人被移交到內地受審呢?
這個時候,就要指出《中國刑法》第6條:「犯罪的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就認為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
前律政司司長梁愛詩就曾解釋,一宗刑事案件即使在香港發生,但如果在內地進行策劃或準備的,按《中國刑法》第6條,均作在「中國領域內」犯罪論。換言之,內地法院對該案擁有司法管轄權。
這就令香港人需要特別注意。中港交流活動頻繁,商務往來,不論實體質易,或是透過網絡進行交易,都有機會被理解成「行為或結果有一項發生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那港人會否身處香港,已經可以從香港被移交往內地受審?
結論﹕政府倉促提出修訂,又無足夠諮詢,究竟香港人在修訂通過之後,會面對甚麼風險,政府應該盡快向公眾清晰交代。
反對修訂引渡條例遊行資料
日期:3月31日(星期日)
時間:下午2時半在灣仔盧押道(修頓球場側)集合,3時起步到金鐘政府總部公民廣場
發起團體:民陣、民主派立法會議員
資料來源:主辦團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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