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稱《緊急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列明,行政長官會同行政會議在認為屬緊急情況或危害公安的情況時,特首會同行會可訂立「任何他認為合乎公眾利益的規例」,包括對刊物、文字、照片、通訊及通訊方法的檢查、管制及壓制;逮捕、羈留;對運送人及東西的管制;對財產及其使用作出管制、沒收及處置;修訂任何成文法則;及授權進入與搜查處所等。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表示,條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政會議很大權力,不需通過立法會,舉例可實施戒嚴、禁示威者蒙面、拘捕及羈留反中亂港人士,亦可對標語甚至不良傳媒作出審查,「可以比喻為一把尚方寶劍」,如訂定的規定無列明罰則,違者最高可被罰款5000港元及監禁2年,不過特首會同行會亦可訂明罰則,最高可終身監禁,但不包括死刑。該法例理論上亦可限制集會,但指《公安條例》中其實亦有可禁止公眾聚集的條文。
她指香港大部分市民不希望見到出現投擲汽油彈等暴力衝擊行為,使用《緊急法》未必最好,但「總好過中央派解放軍武警落嚟」,舉例如示威者必須「露出個樣」、或實施戒嚴並施以阻嚇性懲罰,不排除可令示威人數短時間大幅減少。
理工大學專業及持續教育學院講師陳偉強亦指《緊急法》「好值得政府去考慮」,他認為,有關法例即使應用於禁止集會等,相信仍會有示威者繼續外出示威,但就可禁制一些煽動的言論、甚至停用一些通訊方式,以及禁運「豬嘴」、截斷反中亂港的人或團體的資金調動等,相信可從示威遊行的「後勤」方面,阻暴力繼續升溫。
另一名大律師陸偉雄就指,條例賦予特首會同行會有很大權力,理論上可以禁止集會、遊行及包圍政府基建等,但條例有前提是要「合乎公眾利益」。他指出,據報現時香港的飲食及零售業已受重創,如應用《緊急法》、公眾「唔敢出街」,或進一步令無辜小商戶受衝擊,正是再次「打擊了市民大眾嘅要害」。
他個人認為,《緊急法》未必是現時最好方法,如政府急於去做,反有機會令暴力再升級,港府可考慮釋出善意、滿足市民一些訴求,再建立溝通平台「坐低傾」,如問題仍然無法解決,才考慮下一步,而政府必須用其智慧,考慮一旦實施《緊急法》是否符合公眾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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