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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日 星期二

大劉司法覆核《逃犯條例》修訂 直指違人權如迫佢流亡 __,劉鑾雄,大劉,

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質疑修例違反《基本法》。資料圖片
華人置業前主席劉鑾雄質疑修例違反《基本法》。資料圖片【本報訊】政府強推被稱為「送中條例」的《逃犯條例》修訂,未通過立法會已掀司法覆核訴訟。因涉歐文龍貪 ...


【本報訊】政府強推被稱為「送中條例」的《逃犯條例》修訂,未通過立法會已掀司法覆核訴訟。因涉歐文龍貪污案被澳門法院判監的富豪「大劉」劉鑾雄昨入稟高院,質疑修例賦予特首無限制權力啟動引渡,侵犯《基本法》保障的人權,修例一旦通過他馬上可能被捕還柙,風險如烏雲蓋頂,即時拘捕羈押的「幽靈」纏身,而他在澳門得不到公平審訊,在港落地生根的他惟有流亡海外。他要求法庭宣告修例違憲、不能追溯引渡往昔案件,及倘移交他將牴觸《人權法》。

記者: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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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報昨嘗試聯絡劉鑾雄及同於歐文龍案被定罪判監的商人羅傑承,兩人均拒絕回應案件。劉由四名大狀代表入稟,包括資深大律師麥高義和彭耀鴻,答辯人是律政司司長。



劉鑾雄昨透過律師行發聲明,指已就《逃犯條例》修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劉鑾雄昨透過律師行發聲明,指已就《逃犯條例》修訂申請司法覆核許可。
劉鑾雄上月初在妻子甘比陪同下離開養和醫院。

劉鑾雄上月初在妻子甘比陪同下離開養和醫院。

聘英國憲法專家上陣

彭耀鴻向本報透露,律師行會延聘英國憲法專家、御用大律師彭力克(Lord Pannick)來港領導團隊。彭指政府希望7月前通過修例,「因為有個台灣疑犯就放監」,相信議員會適當地考慮。高院已排期於本月17日進行指示聆訊。

法例通常立法後才可司法覆核,如前年一地兩檢覆核案,法庭便以過早為由拒絕在法例通過前審理。不過該案判詞表明,倘有清晰鮮明的法律問題和實際益處則屬例外。劉鑾雄一方指本案正屬特殊情況,在英國也有先例,假設修例違憲,法庭宜在立法程序中盡早宣告,有助立法會工作,而劉沒理由要先承受遭非法囚禁的代價,才可尋求法庭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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指移交澳門違人權法

劉鑾雄被控賄賂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2014年被裁定行賄和洗黑錢罪成,判囚5年3個月。根據《逃犯條例》,香港可與除中國以外任何地區制定引渡協議,須交立法會審批或訂立附屬法例;現時修例新增特別移交安排,由行政長官按個案發出證明書啟動引渡程序,適用於中國地區及未有一般引渡協議的地區,正常適用的46項罪行中有9項被剔除,惟劉仍可被引渡。修例亦包括將《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法例》擴展至適用於中國地區,及引入個案式合作。

入稟狀指一旦修例,受影響的人即時面對被羈押的風險,只有特殊情況才可保釋,即時拘捕羈押的「幽靈」將逼使劉鑾雄離港流亡。入稟狀又指《逃犯條例》豁免適用於中國地區,原意是保障港人免受不公檢控和任意定罪,大律師公會和美國商會均對修例表達憂慮。

劉提出三大覆核理據。首先是歐文龍案中,澳門法院接納劉因病無法上庭「並非不合理」,但仍在他缺席下審訊。審訊時控方沒向辯方完整披露歐文龍記錄所收賄賂的日記,劉的律師無機會盤問歐,也不獲准傳召筆迹專家;因此定罪可謂不法不義,而按當地法律,劉無機會接受公平而完整的重審,違反國際人權標準,移交劉給澳門牴觸《人權法》第10和11條。



要求不能追溯舊案

另一理據是修例追溯力問題。入稟狀引述案例指新訂法例如要有追溯力,必須在條文中寫明,否則只適用於立法後發生的事。本港與其他地區的引渡協議,大部份都列明允許追溯的條文。入稟狀指特別移交安排的條文並無追溯字句,但草案看來是假定有追溯力,因保安局呈交給立法會的參考資料中,稱假如用其他修例方式,會存在「追溯效力的問題」,無法處理台灣謀殺案。劉指這將令立法會感到混淆,加上修例如追溯舊案,將違背過往來港尋求人權保障的人。

入稟狀引述終院案例指,公職人員如何運用影響基本權利的酌情權,應有足夠指引,單純稱「按公眾利益」或「跟從法律程序」並不足夠。修例草案下,只要某人被指牽涉指定罪行,及沒有適用的一般引渡協議,特首就可簽發引渡證明書,但沒有具體法律規範,不符合「依法規定」的要求。舉例指特首可能為了在選舉年展示「嚴打罪案」,或為了換取外地情報,或謀求簽訂貿易協議,而啟動引渡某罪犯到外地,事後很難證明特首的意圖。

入稟狀續指,雖然法庭聆訊引渡申請時,會按《逃犯條例》其他規定把關,例如不接受政治罪行,但這與特首啟動程序是兩回事,一經啟動,涉事人已經會被扣留。特首不受限制的權力,違反《基本法》第28、31、39條,侵犯出入境和人身自由等,亦違反《人權法》第5、8、9、10、12和14條,包括人身安全、驅逐出香港的限制、對私生活的保護等。

案件編號:HCAL875/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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