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本周三宣誓就職,《大公報》引權威消息告誡議員宣誓勿「玩嘢」,否則只能長期「候任」,更指政府或請人大釋法解決問題。政府下午就議員宣誓事宜發表聲明,指根據夏正民法官於2004年的判決,作出符合《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的誓言,乃所有候任立法會議員的強制性憲制責任,議員必須以符合《條例》的方式及形式宣誓,強調按香港法例第11章《宣誓及聲明條例》,如任何人獲妥為邀請作出其須作出的某項誓言後,拒絕或忽略作出該項誓言,「該人必須離任或被取消其就任資格」。政府指出,《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規定,立法會議員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中華人民共和國香港特別行政區。這是一項憲制性要求。《條例》第19條亦規定該誓言如在選舉立法會主席之前作出,須由立法會秘書監誓。立法會秘書在執行監誓人的職責時可行使必要權力,以確保宣誓依法有序地進行及完成。政府引夏正民法官所指,根據《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作出的誓言並非虛言,而是一項莊嚴的聲明,表明宣誓者承諾受特定行為守則約束。如議員以不符合《條例》的方式或形式作出誓言,因而改變誓言的實質意義,其誓言便違反《基本法》第一百零四條,屬不合法及無法律效力。立法會秘書並無權力為此等誓言監誓。如出現這種情況,立法會秘書應在立法會主席選出後提請主席,由其作出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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