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裁定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的前行政長官曾蔭權爵士,昨正式鋃鐺入獄,在高等法院被判處即時監禁二十個月,成為本港開埠以來首位「監躉特首」。主審法官陳慶偉判刑時不諱言,在其法官生涯以來,他從未見過有人從如此高處墮落,本案嚴重之處在於曾蔭權案發時身為特首,卻破壞了香港人及中央政府對特首的信任,亦有違《基本法》對特首廉潔奉公的要求。至於陪審團無法達成裁決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則暫定於今年九月重審。
現年七十二歲的被告曾蔭權,自本周一開始被收押,但他在收押後三小時便因身體不適轉坐「醫院監」,之後一直在伊利沙伯醫院羈留病房收押,他昨早由囚車從醫院直接押送到高院聽取判刑。曾蔭權被判即時監禁後,其家人在法庭外已表明會為曾提出上訴。廉署發言人回應案件時則表示,尊重法庭所作出的判刑。
控方早前已表明會就陪審團無法達成裁決的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名重審,控辯雙方昨甫開庭先處理重審問題,主控官David Perry指,考慮到控方律師團隊以至證人檔期,最早可於九月重審;辯方御用大律師萬江儀則表示,會就現時的定罪提上訴,但擔心上訴聆訊會影響重審的證供呈堂。如果要盡快重審,則希望在八月、或十一月中以後才進行,否則辯方便要改聘其他大律師。法官陳慶偉認為重審拖得太久並不理想,他本來打算九月休假,但考慮控辯雙方檔期後,決定九月重審。
陳官判刑時指,被告經審訊後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有關控罪指他在一○至一二年出任特首和行政會議主席期間,處理雄濤廣播三項申請時,蓄意隱瞞自己與雄濤廣播股東黃楚標,就深圳福田東海花園物業的往來。從裁決結果可見,陪審團不接納他是無心之失漏報。
陳官指,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此罪若涉及貪污元素會較嚴重,但本案則不屬此類型。陳官認為,本案嚴重性在於被告的特首身份,被告除了要向港人負責,還要向中央人民政府負責。香港人和中國人都將信任放到他身上,但被告違反此項誠信。《基本法》列明,行政長官的職位必須廉潔奉公。本案案情涉及行會的重要決定,尤其是分配大氣電波頻譜,對社會各界都有影響。
陳官引用終審法院有關前政府醫生協會主席何鴻鈞的案例,指行為失當的公職人士需被判處阻嚇性懲罰;而前政務司司長許仕仁一案,法庭基於許的品格良好,就針對許的瀆職罪名而酌量減刑。考慮上述各種因素,本案量刑起點應為監禁三十個月。
不過,陳官同時稱,被告過往四十多年服務公眾,其貢獻毋庸置疑,最突出的例子是他於九八年處理金融風暴的表現。被告的前同事、朋友以至家人,紛紛撰信要求法庭輕判。基於這些因素,法庭決定減刑十個月,除此之外,找不到判處緩刑的理由,因此判被告即時監禁二十個月。
陳官又提到,本案量刑並不容易,尤其是在其法官生涯以來,都從未見過有人從如此高處墮落;陳官重申,若雄濤的發牌決定並非經過適當程序後作出,又或牌照申請是在更多反對聲音下獲批,則本案的嚴重性便遠不至此。
案件編號:HCCC 484/20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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