掃呢頁CODE去手機

2018年5月11日 星期五

披露廉署受查人身份 吳文遠被裁定全部罪成 __,廉署,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4月被指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署 ...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


社民連主席吳文遠於2016年4月被指透過新聞媒體及Facebook等,向公眾披露民政事務局常任秘書長馮程淑儀是廉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違反《防止賄賂條例》,遭廉政公署控以3項披露受調查人身份等資料罪。案件今(11日)在東區法院裁決,被告吳文遠被裁定全部罪名成立,裁判官下令先將被告收押犯人欄。

裁判官指被告是為提高個人知名度,而非公眾利益而犯案,其披露的内容與公眾利益無關,反而客觀上有可能打草驚蛇,令馮程淑儀有所防範,故被告的行為並無合理辯解。

辯方求情指,被告在一定程度上向公眾披露了社會議題,也不涉金錢利益,至於「提高個人知名度」,則本是從政人士的工作需要,而事件中被告無令受調查人士逃避法律責任,也無損害受調查人士及廉署的聲譽,因為換樓事件早已經傳媒廣泛報道,故希望可判被告社服令或罰款。

而裁判官則質疑,被告披露了廉署正式立案調查受查人士,是否真的對對方聲譽毫無影響?認為辯方此說法令人難以接受。辯方續求情,指被告初犯,如果案例顯示監禁無可避免,希望法庭可考慮以緩刑或社服令處理,已足以對被告及其他從政人士帶來警惕。

辯方又指,被告並非因與馮程有私人恩怨而犯案,換樓事件涉及重大公眾利益,被告的行為能引起公眾關注政府官員操守問題,並非無中生有。裁判官回應,如被告純粹只要求執法機構公正調查及秉公辦理,是值得鼓勵而不應被罰的行為,惟其披露的重點是「廉署正式立案調查」。裁判官將案件押後一會,期間被告須還押。


來源 source: http://hk.on.cc
鍾意就快D Share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