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批示威者昨日(1日)衝擊立法會綜合大樓,大樓內外遭受歷來最嚴重破壞,有法律界人士分析,示威者已干犯多項非法集結、刑事毀壞等罪行,當中以鐵籠車、鐵枝等硬物撞毀大樓玻璃幕門、強行進入後在內部肆意破壞,情節較「旺暴案」更為嚴重,足以構成暴動罪,最高刑罰為監禁10年。
執業大律師龔靜儀指出,示威者在衝入大樓之前,由於有大批人士在立法會外聚集衝擊,已干犯《公安條例》下的非法集結;其後示威者以鐵籠車、鐵枝等硬物撞毀大樓玻璃幕門,已屬暴力行徑,達破壞社會安寧程度,有機會干犯暴動罪。她強調,並非只有帶頭用鐵籠車衝擊的人士才會控暴動罪,「其他在旁叫囂、叫加油、一齊衝埋入去嗰啲,都一樣有罪。」
在衝擊期間,有示威者向警察投擲不明液體,造成多名警員受傷,龔指需視乎傷者的傷勢,相關人士有機會觸犯「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最高可判處終身監禁。
至於大批示威者闖入大樓後,有人在會議廳內塗污特區區徽,執業大律師陸偉雄指根據《國旗及國徽條例》及《區旗及區徽條例》,任何人士玷污、故意侮辱國旗、國徽及區旗、區徽,最高刑罰可判監3年及罰款5萬港元。
立法會主席梁君彥及前主席范徐麗泰的相片,亦被示威者扯落地上用硬物擊毀;部分人進入各樓層會議室,破壞閉路電視及其他設施,又用黑色噴漆在主席台後方牆身寫上「釋放義士」等字句,陸偉雄認為足以構成刑事毀壞罪行,最高可被監禁10年。
衝擊立法會涉及多項罪行
行為/罪行/最高刑罰
衝擊或暴力行徑達破壞社會安寧程度/暴動罪/監禁10年
包圍立法會大樓/非法集結/監禁5年
向警察投擲不明液體/意圖造成身體嚴重傷害而淋潑腐蝕性液體罪/終身監禁
塗污特區區徽/玷污、故意侮辱區徽/判監3年及罰款5萬港元
破壞閉路電視及其他設施/刑事毀壞/監禁10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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