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翻案的陳子俊,至今仍覺得法律並不公平,認為現實中有不少寃案,他算是幸運的一群。
壹號皇庭
寃案 假案 錯案
不是電影橋段。十五年前,花園街小販陳子俊參與古惑仔飯局後,被數名便衣探員拉到後巷,要他為警方「做針」,提供黑社會販毒資料。陳拒絕後遭「暗角打鑊」,探員老羞成怒,將一包白粉塞進他褲袋,屈他藏毒。
明明無辜,亦沒毒癮,最終藏毒罪成。陳遭收監四個月,堂堂男子漢,終日在獄中哭泣,抑鬱得有自殺傾向。事隔多年,陳早已上訴成功,對鏡頭仍苦笑道:「我以為拍雷洛時代(電影)先會有呢啲……講得難聽啲,佢哋(警察)仲衰過黑社會。」
有人成功推翻寃案,亦有人為證清白,奔波十年。五旬漢黃寶生稱被十一歲女童誣告非禮,為無中生有的假案含寃入獄半年,他曾為此跳軌自殺。尋求公義之路,仍看不到盡頭。
另一名預科男生成功考上大學,卻疑被錯認為色魔被判監,終審上訴失敗,一生背負強姦犯之名。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相信他無辜,未能翻案,成為他律師生涯中一大遺憾,「始終我唔係上帝,永遠唔會知真相係點。」
「我覺得好委屈,好唔好彩,點解呢啲事會發生喺我身上。」現年三十五歲的陳子俊提及陳年往事,一臉無奈。事情要追溯到二○○○年一月十二日。當晚,十九歲的他在旺角花園街收檔後,跟一群陀地到紅磡吃飯,離開時獨自行經必嘉街,被一群素未謀面的便衣探員帶到後巷。其中一名探員劈頭便向他說:「你做過啲咩,心照啦。」
屈打成招
陳沒黑社會背景,他回應:「我做過啲咩阿 Sir?我做正行㗎。」「你唔好扮嘢,你同嗰啲人坐得埋,好人有限。」探員不信他,開始查問有關陀地牽涉的毒品交易,陳表明根本不知情。探員聞言後打他一鎚,「扮嘢?」陳再稱不知情,換來一輪毆打,「又打心口,又打肚,前後都打咗幾個字。」陳強調花園街龍蛇混雜,他擺檔賣衫,跟黑社會混熟「只係唔想俾人搞」。
探員轉口風說:「細佬,一係你幫我收風,睇吓佢哋點運作。」陳拒絕,探員態度強硬說:「唔到你揀。」陳拒絕下被毆至蹲在地上,有探員指:「你再唔幫手,信唔信我告你藏毒?」隨即將一包白粉塞進他褲袋並拘捕他。陳被帶返警署,警察預備了招認口供,指毒品屬陳自用,但他並無毒癮。探員再對他拳打腳踢,「唔簽名又打,冇得唔簽。」警方讓他擔保,之後三個月仍要求他做針但不果,便落案起訴他。
幸運重生
陳最終罪成,被收押約四個月等候報告判刑,他在獄中經常躲起來喊,「第一,好驚;第二,周圍啲人同我講,入咗去唔使旨意出得返嚟,尤其衰毒品。」他最終被判社會服務令,○一年上訴得直,現職裝修工,一家四口生活安穩。
要陳形容對警察感覺,他想也不用想便回答「好黑暗」,認為十多年來,警察處事手法「冇好過」。七警暗角打鑊事件,他看見新聞片段,即想起本身經歷,「如果唔係鏡頭對住,曾健超肯定冇仇報。」
對於佔領中環,他認為:「由警察放催淚彈,我都知被拉嘅人都冇得走,只有佢哋(警察)講,要屈你做乜就乜。」他認為法律並不公平,只是幫助有錢及權勢之人,「有幾多人好似我咁好彩?」
十年執着
不幸之人,包括現年五十六歲的黃寶生。他被控○五年在公屋寓所非禮十一歲女童罪成,入獄半年。事隔十年,在當年「案發現場」接受訪問,黃稱怕破壞現場證據,十年來不敢裝修,他亦急不及待展示累積十年的法庭文件及手寫筆記。字裡行間,充滿執着。
黃當年與妻離婚,週末返家探望十二歲女兒及兩名較年長兒子。受害人是女兒的十一歲朋友女童 Y。「當時 Y成日問我個女啲朋友借錢,嚟我哋度玩又問街坊借錢。街坊以為同我個女有關,影響鄰居關係。 Y同我個女鬧交,恐嚇我個女話:『搵黑社會掟你落街』,阿女被佢嚇到喊。」黃憶述往事時相當激動。
他之後代女兒出面告誡 Y,始終是小朋友,黃軟硬兼施,答應請 Y食紅豆冰。○五年六月十九日早上, Y上門找女兒玩,其間自稱生日,向黃索取一百元,又要求黃兌現承諾請她吃紅豆冰,但遭拒絕,之後離去。
箍頸摸胸?
「當日乜事都冇發生!」黃強調。但同日下午, Y向社工指被黃非禮並報警,「佢話我當日十一點叫佢入房傾吓偈,推佢上床,箍佢條頸,隔住外衣摸佢胸兩分鐘。佢不斷掙扎,最終一腳踢開我,就逃出單位。」
案發時,前妻及兩名兒子均在家中。黃向記者怒稱:「我單位咁細,如果真係有用武力非禮佢,一定有聲,佢都會出聲(求救),屋企人一定聽到。」黃認為因他早前代女出面平息事件,又拒絕 Y的要求,故被誣告。
令黃為之氣結的,還有警方的調查手法。警察恐嚇他認罪,「佢哋話前幾日有個唔認,被打到骨都斷咗幾條,一邊講一邊摸我個身。我話我冇做過,你打死我都唔會認。」他最終被判罪成,「當時我覺得個天好似冧咗落嚟。」
兩度輕生
風化罪成入獄,其他囚犯針對他,「啲大佬叫我去洗廁所、拖地、抹枱,乜都係我做,又郁手打我。」黃在獄中「食唔落、瞓唔飽」,更想自殺,但因「搵唔到工具」,未能成事。
他出獄後發現街坊均得悉事件,不敢回去探望家人。○七年,他到舊立法會大樓外靜坐兩個月但沒成果。「我覺得連累全家,自己同仔女都好冇面。」同年底他在九龍塘火車站跳軌圖自殺,但被救回。
經心理醫生安慰後,黃重新振作,去信各大政府部門及高官但也不果,上訴亦失敗。事隔十多年,黃仍不時氣上心頭,他透過不同人士協助索取法律意見,發現警方證據出錯,包括呈堂案發單位門口照片,並非案發單位。
黃認為,警方偽造多項證據令他入罪。但任職裝修散工多年的他沒錢請律師翻案,現正申請法援控告警方,但對獲批法援並不樂觀。除非有重要新證據出現,否則單憑警方出錯,黃難以翻案。
另一宗真相難明的「錯案」,是發生於上世紀九十年代尾的強姦案。當年新界出現連環色魔「專搞細路女」,先扮成執法人員,在街上指女童亂丟垃圾或亂過馬路,再帶女童入廁所等地方性侵犯。
錯認色魔?
警方事後拘捕一名中六男生,他堅稱無辜是被認錯。現任港大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當時協助他,張指案件沒指紋等科學證據,主要靠兩名約十一、二歲女受害人認出被告。
但張指兩女童形容的色魔特徵,與被告不太啓合,例如她們指色魔年約二十五至三十歲,但被告當時十七歲。被告在其中一次案發時,更有「一定嘅不在場證據」。張指被告一名同學指記得案發時,被告正在自修室「睇緊書」。
張當時「計過條數」,若被告犯案後急步跑回自修室,「其實唔係冇可能」。但張指被告非奸險之人,「坦白講佢係完全唔醒目,唔識為自己爭取嘅人」,不在場證據亦由同學提出,家人沒發現他有沉溺色情惡習,故張傾向相信他無辜。
張協助被告聘得資深大律師向終審法院上訴,但被駁回。張遺憾稱:「如果佢真係被寃枉,其實好慘,一個後生仔本來可以入大學讀書,因為呢單案坐監,仲要一世揹住呢個案底,我到依家都想知個真相係點。」
陳子俊一案,是張首次處理的上訴案。他以裁判官犯錯,沒弄清楚案中警誡供詞功用的法律理據為由,為陳上訴得直。對於警方砌生豬肉的手法,張形容:「好不幸……有啲壞嘅手法仍然存在。」他事後跟一名資深警務人員提及本案,對方竟認為同袍屈人,張引述他稱因案中毒品分量少,「佢(陳)唔係癮君子,唔會袋咁嘅分量,販毒又唔會販咁少分量。
寧縱勿枉
「如果有疑點,放一個有做過嘅人,好過寃枉一個冇做過嘅人。」張認為法律寧縱勿枉。本港法律制度相對完善,現實卻時有寃獄出現,原因包括有被告沒聘請律師、有律師不稱職及部分裁判官認為警員較可信,「似乎唔少裁判官仲係傾向唔信被告,鍾意信控方證人。」他認為該些裁判官變相將定罪門檻拉低,「冇將疑點利益歸於被告。」
監警會發言人稱,若有警務人員藉捏造證據對市民作出行動,市民可以投訴形式對其作「捏造證據」指控。惟過去五年,獲監警會通過的捏造證據指控中,最後分類為「獲證明屬實」個案,只有三宗。
寃獄苦主可向律政司索償
最近一宗較轟動的寃案事主羅逸庭,去年路經荃灣川龍街,被一名輕型貨車司機截停,指看見羅關上其客貨車左前門,並發現手機不翼而飛,懷疑羅盜取手機。羅終因干預汽車罪成,入獄六週。他服刑後終審上訴得直,獲撤定罪。
羅強調當日純粹路過,「我連車門都未掂過,架車喺邊都唔知,點解可以咁無稽、無理去起訴我?」警方沒在他身上搜出手機,亦未能在汽車上掃到羅的指紋。
白白坐了寃獄,羅感慨地指對警隊完全失去信心:「三個字:俾人屈。」
根據法例,市民若蒙受寃獄,可透過「向被錯誤監禁的受害人給予補償計劃」或循民事向律政司索償,羅正交由律師處理索償問題。
以往有成功索償案例。小食店東主鍾文正涉聘用黑工遭還押,並被判服務令。他上訴得直後,入稟指律政司誣告,令其心理及精神受創,索償一百萬。律政司最終在不承認責任下,同意庭外和解及賠償,但沒透露和解金額。
撰文:李啟發、張馨文
攝影、攝錄:郭永強、翁少陽
news@extdigital.com.h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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