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羅冠聰及學聯前秘書長周永康,於二○一四年九月廿六日晚上衝擊俗稱「公民廣場」的政府總部東翼前地,揭開佔領行動序幕,三人於去年被裁定非法集結等罪成立,分別被判社會服務令及緩刑。不過,律政司認為刑罰過輕而要求覆核,高院上訴庭昨決定改判三人監禁六至八個月。上訴庭指本案罪行嚴重並涉暴力,必須判具阻嚇性的即時監禁刑罰,法官直指本案是近年社會瀰漫以追求理想為由、鼓吹「違法達義」歪風的例子。
在本案中,現年二十歲的黃之鋒因參與非法集結罪,原判處八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昨被改判入獄六個月;廿四歲的羅冠聰因煽惑他人參與非法集結罪,原被判一百二十小時社會服務令,昨被改判入獄八個月;廿七歲的周永康則因參與非法集結罪,原判囚三周但緩刑一年,昨改判監禁七個月。他們被判囚後,隨即由囚車分別押走,三人的代表律師均表示會申請上訴。
上訴庭副庭長楊振權於判詞中稱,香港近年瀰漫一股以追求理想或行使法律賦予權力為藉口、而肆意違法的歪風,「有人,包括一些有識之士,鼓吹『違法達義』的口號……公然蔑視法律,不但拒絕承認其違法行為有錯,更視之為光榮及值得感到自豪的行為」;他指港人有集會、遊行、示威、表達等自由,但這些自由要受法律監管,暴力示威屬破壞公共秩序和公眾安寧,會令社會陷入混亂,如未能制止,則甚麼自由法治都是空談。
楊官指上述「違法達義」的想法傲慢和自以為是,本案就是表現此歪風的極佳例子。上訴庭法官彭偉昌則指,把法律視為妨礙表達自由的無理制約,任意牴觸之餘還自我感覺良好的人,不但在行為上犯法,在精神上也藐視及凌駕法律。
上訴庭法官潘兆初則為量刑定下指導原則,他指為非法集結罪量刑,必須顧及當有大批示威者聚集,便很可能出現人群情緒高漲激動等,會增加暴力風險的因素,故判罰除要懲罰犯案者,亦要阻嚇其他人有樣學樣,以儆效尤;即使犯案者聲稱是受到崇高道德或政治信念驅使,亦不構成求情理由。
潘官續指,判處社會服務令,先決條件是犯案者必須要有真誠悔意,但三被告所謂的悔意流於表面,只對保安人員受傷表示歉意,堅持強行進入前地只是在行使權利,已顯示他們並非真誠後悔。至於三名被告堅稱,他們當日恪守「和理非」和「非暴力」原則,上訴庭更是拒絕苟同。
綜合所有證供,三名法官認為原審裁判官忽視本案情節嚴重,非法集結的規模大及涉及暴力,又對三人的個人情況、動機及所謂悔意給予過多比重,令判刑過輕及原則犯錯。三名法官認為,黃周兩人原應被判監八個月,羅則判囚十個月,鑑於今次是控方申請加刑,上訴庭將刑期酌減一個月,另黃羅兩人已完成社會服務,可額外再減刑一個月,最後分別判黃、羅、周三人監禁六個月、八個月和七個月。
案件編號:CAAR 4/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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