選舉事務處昨日已提醒選民,投票要到指定票站,亦要攜同香港身份證或指定替代文件,同時未獲授權人士亦不得在投票站內使用手提電話或任何其他器材進行電子通訊、拍照、拍攝影片、錄影或錄音。香港人曾投票早已熟知規矩,不過曾任惠州市政協委員的陳小春,今日約下午3時半竟然在微博上載相片,清楚見到一張選票及投票印章涉嫌違反選舉法例,陳小春其後又補上兩個tag「#做一個堂堂正正的香港人」、「#香港加油」。相片上載半小時後,陳小春極速刪去上載的選票相片,又換上一張文宣圖片,圖上寫有「今天給香港一個告別暴力的機會」。不少網民在小春微博留言,大多支持小春,但亦有網民表示「其實不能拍照的」、「有的地方不能晒票的,違法」。
根據《選舉管理委員會(選舉程序)(區議會)規例》,任何人於投票日在並無准許的情況下,在任何投票站內拍影片、拍照、錄音或錄影,即屬犯罪,可處最高罰款5,000元及監禁6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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