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琬瑜因管有3支汽油彈,今在粉嶺法院被判監12個月。
年輕女設計師於去年10月的大埔警民衝突中,因管有3支汽油彈而被起訴,她早前承認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被告王琬瑜今(24日)在粉嶺法院被判監12個月。律師替她求情指她已感到非常後悔,後悔沒有想過後果便衝動行事,還押3個月以來她明白到對待不同意見要用合情合理的態度,暴力並非解決問題的方法。
裁判官強調相信如她所說她並未想過拿那些汽油彈來用,但認為她定必知道那些東西對公眾安全的危害,但仍替人攜帶供人使用,她應該慶幸沒人因此而受傷,故判監為唯一合適的刑罰。
裁判官認為判刑起點應定於21個月,考慮到被告認罪,加上她現年只23歲,未來事業發展均會受到今次案底所影響,最終將刑期減至12個月。
大埔警區重案組督察甯嘉誠表示由去年6月至今,警方偵破共30宗與汽油彈有關的案件,涉及共67名被捕人士。部分案件近日亦已在裁判法院完成審判。當中有3名被告分別以「在公眾地方管有攻擊性武器」罪名被法庭判囚12至14個月。
甯嘉誠指出,根據近期裁決,法院一般認為汽油彈是極具高殺傷力的武器。即使未有造成實際傷害,但仍是相當危險,故需判處阻嚇性刑罰。而假若有構成傷害,有關案件更需被轉介至更高級別的法院處理。因此他強調製造(包括意圖製造)、管有或使用汽油彈等高殺傷力武器是屬嚴重罪行,一經定罪,可被監禁,警告任何人切勿以身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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