吃$1,500霸王餐 3男揮別店員走人
【本報訊】三名男子在牛頭角一間菜館大吃霸王餐,點了招牌筍殼魚及瀨尿蝦等七款餸菜,再加15支啤酒,但飲飽食醉後卻沒有付1,500元便施施然離開,其間還若無其事向店員揮手道別,店員以為他們已埋單,不以為意,直至凌晨打烊才有員工發現賬單還留在枱上,再核對收賬紀錄始知遇上霸王客,於是報警。
記者:謝志輝
被吃霸王餐的食肆為牛頭角宜安街的華豐海鮮菜館,店內閉路電視拍得三名男子的容貌。東主李先生展示三人的點菜紙,包括果皮蒸泥鯭魚、蒜茸蒸中蝦、椒鹽大瀨尿蝦和油浸筍殼魚等七味餸菜,還有15支啤酒;單是瀨尿蝦已399元,一條筍殼魚也159元,賬單合計1,493元。
菜館打烊才發現
前晚約7時,涉事三人到上址菜館食晚飯,他們點了酒菜後大吃大喝,至晚上11時許,他們施施然離座,經過收銀處時還向收銀員揮手道別,收銀員以為他們已結賬,還報以微笑送行。
直至昨凌晨4時許,菜館準備打烊,員工清潔時發現其中一張枱的賬單夾在餐牌與牆身之間的隙縫,懷疑有人未付賬,於是知會收銀員核對賬項,發現該張共值1,493元的菜單並未結賬,再翻查閉路電視片段,發現是三人所為,於是報警。東主李先生指三人不是熟客,稱「如果佢哋返嚟畀番錢,我咪算數唔追究囉!」
根據《盜竊罪條例》,任何人明知須為任何已供應的貨品或已提供的服務即場付款,而不付款離去,即屬違法,可被判監3年。不過大律師陸偉雄表示,法庭會考慮該類案件的嚴重性較低,被告若非重犯,一般較多會判被告罰款,未必會判監,「法官一般會問被告會唔會畀番錢先,如果佢願意畀番錢,可能法庭會作為減刑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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