鄧美晶違例攜帶3支各長約160厘米的膠棍進入港鐵範圍,今被判罰款2000港元。(胡家豪攝/資料圖片)
「社會主義行動」主席鄧美晶去年在港鐵九龍塘站內,涉嫌違例攜帶3支各長約160厘米的直幡伸縮膠棍,超出港鐵行李的130厘米長度限制,她並在港鐵職員欲向她發傳票時,涉嫌拒絕出示身份證,因而被港鐵票控兩罪。她今在屯門法院被裁定兩項傳票罪罪成,罰款2000港元。
裁判官裁決時指,涉案的3支長棍較港鐵附例規定的長度,明顯屬過長,有危害他人及損毀港鐵財物的風險。至於被告拒絕交出身份證,被告辯稱不能證明她必定知悉兩名證人是港鐵職員。但裁判官指,兩名證人當時均身穿制服及掛上名牌,若被告認為證人是陌生人,難以明白她怎會容許陌生人不斷向她發出警告及量度長棍,若被告所言屬實,又怎能中途以大聲公抗議「港鐵可恥,欺負小市民」?
被告又辯稱只願把身份證交予警員,裁判官指若被告說法成立,豈非每次港鐵職員執法都要警員協助?故裁定被告誤解法例,今次是故意不遵從港鐵附例,裁定兩項傳票罪成。
鄧美晶被裁定罪成後,在庭上仍堅持無罪,認為有關判決及港鐵執法對窮人不公平,因為窮人無錢聘請律師與港鐵的大律師團隊周旋,更在庭上高叫「法律面前,窮人含忍」,裁判官聞言喝止「等等!」被告則稱自己沒有講粗口,裁判官警告「小心你嘅言語」。最終裁判官指看不到被告有任何悔意,考慮案件嚴重性後,判每張傳票罰款1000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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