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議員游蕙禎及梁頌恆因宣誓無效需再宣誓,但律政司今日(18日)入稟高等法院提出緊急司法覆核,禁止兩人再宣誓。高院晚上批准受理有關司法覆核申請,排期下月3日聆訊,但不頒發臨時禁制令阻止兩人再宣誓。
法庭的主要理由是認為特首和政府的論點很有力,所以批出司法覆核許可;而不批准臨時禁制令,首先,法庭已批出司法覆核許可,在未來一兩個星期,法庭會進行正審,兩人一日未被判喪失資格,都仍是被公眾選出的議員,若等候正審期間不准他們履行議員職責,法庭日後判政府敗訴,將做成無法挽回的損害,而且仍未判兩人失去議員資格,准許他們再宣誓,才算維持現狀。不過,法官最後表明,不批出臨時禁制令,不代表他認為兩人早前宣誓的方式不致令其已失去議員資格。
政府今次出招突襲,吸引大批傳媒及市民旁聽,約100人逼爆法庭。政府申請司法覆核理據指,游梁二人拒絕及忽略作出法定宣誓,根據《宣誓及聲明條例》,應被取消議員資格;以及根據《基本法》第104條,除要求立法會議員在就職時必須依法宣誓擁護《基本法》,效忠香港特別行政區,更包括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宣誓是代表認同《基本法》、香港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拒絕的話等於表示不可以在擁護《基本法》及效忠特區及中華人民共和國的前提下,執行立法會議員的職務。
政府指,根據上述兩條例,兩人宣誓當日的行為,已令他們失去議員資格,不可酌情,立會主席不可再讓他們宣誓多一次。政府申請臨時禁制令理據則指,既然二人的議員身份成疑,若讓他們再宣誓,甚至審議法案、投票甚或發言,都會構成混亂,令外界對二人是否可有效執行立法會議員的職責,亦會感到混淆。
法官指,法庭於兩星期內審理司法覆核,所造成的混亂應該有限。但律政司一方指,不應讓已被撤銷資格的人士執行立法會議員職務,又指兩人只要簡單依法宣誓,就可避免今次風波,麻煩到法庭、立法會主席和法庭內所有人,指兩人都是自作自受。
代表立法會主席梁君彥的大狀則指,立法會主席代表整個立法會,有責任保護每個民選議員的權利,且根據議事規則主席絕對有權讓二人再宣誓,認為一次宣誓失敗,並未構成拒絕及忽略;民選議員的權利是非常重要的憲制權利,故主席不會輕易剝奪該權利。除非法庭裁定二人已被剝奪議員資格,否則在此之前,兩人仍然是立會議員,參與立法會的權力不容被剝奪。梁君彥反對頒臨時禁制令,理由是若兩人被剝奪參與會議,所有開過的會可能要推倒重開。
梁頌恆一方指,《基本法》與本案無關,亦無違反宣誓及聲明條例,對於指其宣誓無效,只不過是立會秘書長陳維安拒為他監誓,梁又質疑特首無資格提出今次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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