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名Uber男司機同被控以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資料圖片)
警方去年「放蛇」拘捕手機召車應用程式Uber(優步)7名男司機,各控7人「駕駛汽車以取酬載客」和「沒有第三者保險而駕駛」兩罪,其中2人早前認罪被判罰款和停牌,餘下5名被告否認控罪,案件今在西九龍法院裁決,5名被告被裁定兩項控罪均罪成。
裁判官認為各被告確有駕駛私家車載客的行為,控方雖未能證明被告直接從乘客收取車資,但旅程明顯有商業目的,與的士載客情況無大分別。裁判官又指,現時《道路交通條例》第52條有關領牌出租車載客取酬的條文,立法原意是要打擊白牌車及規管的士等出租車,以保障道路安全。控方毋需證明被告有收取乘客車資的意圖,只要證明被告有駕駛或使用車輛,而有關旅程的性質是載客取酬,便能成功舉證。
五被告分別是40歲商人陳子麟、34歲工程師梁愷信、53歲司機劉均榮、29歲售貨員陳鍵豐和43歲保險經紀陸振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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