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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1月3日 星期五

特首入獄:曾蔭權案:重審與否 大律師指取決三大因素 __,特首,曾蔭權,

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已經過兩次審訊。(何駿軒攝)前特首曾蔭權爵士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均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有法律界人 ...


曾蔭權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已經過兩次審訊。(何駿軒攝)


前特首曾蔭權爵士被控行政長官收受利益罪,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均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有法律界人士認為,律政司決定一宗案件應否重審,取決三大因素,首要是證據是否足夠、公帑是否值得運用,以及重審是否對被告公平,若符合該三項因素,可考慮重審,過去亦曾有案件經過五度審訊。

大律師陸偉雄表示,不會就個別個案作出評論,只稱若一宗案件經過兩次審訊,陪審團仍未能達致大比數裁決,律政司有權決定案件是否重審,但必須考慮三項因素,包括證據是否足夠,若定罪機會較高,則應重審;二是案件是否涉及重大公眾利益,公帑是否值得運用;三是重審是否對被告公平。

香港大學法律學院首席講師張達明表示,若重審未能達成有效裁決,按普通法慣例,案件不會再重審,相信案件會告一段落,因重審會令被告面對很大壓力,又會增加律師費開支。

身兼律師的立法會議員謝偉俊指,是否重審沒有明確準則,當中的考慮很廣泛,例如需視乎案情性質是否涉及重大社會公義、解散陪審團的原因、是否有新證據,以及被告是否就相關控罪已被判刑等。就曾蔭權案而言,謝偉俊指,曾正就另一條已入罪的控罪上訴,他指由於申請重審是有時限,故律政司可先申請重審,然後申請暫緩,再視乎曾的上訴結果,再決定是否啟動重審。

香港過去亦曾有案件經過5次審訊,一名內地婦於2011年由馬來西亞乘飛機抵港,被發現涉嫌將3.45公斤、巿值350萬元海洛英,暗藏於行李內的兒童故事書之中,意圖偷運入香港,結果被海關拘捕,她之後被控販毒罪,罕有地在過去4年先後經歷了5次審訊,終獲判無罪釋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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