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志玲肖像權被侵犯,獲賠償八萬人民幣。(資料圖片)
台灣名模林志玲早前因照片被大陸一醫療美容公司擅用於整形廣告,入稟控告對方侵犯肖像權,上海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進行二審,當庭判決維持原判,林志玲獲賠償經濟損失及精神損害撫慰金,合共約8萬人民幣(折合約10萬港元)。
案情指,林志玲發現該公司在微信上貼出以林志玲為話題的文章及配有她的照片,以作宣傳推廣整形服務,於是她向法院提出訴訟,要求該公司登報道歉,兼賠償經濟損失和精神損害撫慰金合共人民幣22萬(折合約28萬港元),法院一審時,考慮到侵權行為情節較輕,故對林志玲要求刊登道歉的請求不予支持,但因應林志玲知名度、醫療美容公司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為的情節等因素,酌情確定該公司支付林志玲經濟損失共約人民幣8萬多元。該公司不服判決,指自己行為不構成對林志玲侵權,毋須賠償對方的經濟損失,且上訴至上海一中院,而上海一中院二審最後維持原判,主審法官認為,肖像權是自然人以自己的肖像所體現的利益為內容的權利,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為目的使用自然人的肖像,侵害肖像權的構成要件包括未經本人同意和以營利為目的,指該公司的行為並未徵得林志玲同意,且出於為公司招攬生意的營利性目的,構成侵害肖像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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