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特首曾蔭權在任時無申報接受深圳東海花園豪宅裝修,去年被裁定一項「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成判囚20月,他現獲准保釋等候今年4月的上訴聆訊。他另一項被控的「行政長官接受利益」罪,該罪審訊暫告一段落,但曾蔭權因並無配合調查,浪費廉政公署時間及資源,法官今(6日)下令他支付訟費,料約500萬港元。
法官提到,如果他早一點獲悉曾蔭權在第二次審訊時有聘請公關公司為他服務,他可能會下令解散第二次審訊的陪審團。
法官指,審訊期間,曾蔭權聘用的公關公司帶陶傑到法庭旁聽,他坐在法庭預留給曾蔭權家人和朋友的座位,他曾在社交媒體發表對檢控曾蔭權的意見,所以當法庭得悉有一名陪審員與他交談後,便解除該名陪審員的職務。
在兩次審訊期間,控辯雙方都曾就可為曾蔭權提供的良好品格證據有爭議,由於第二次審訊時,曾蔭權已有案底,不能再要求法官向陪審團作出關於他良好品格的指引。
家人和朋友有權到法庭旁聽,以示對被告人的支持,但法庭卻不容許家人、朋友和其他人試圖影響陪審團,干預陪審團會干預到法庭執行公義。
在第二次審訊時,與陶傑的情況相似,前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前律政司司長(黃仁龍)、多名民主黨前立法會議員、民建聯現任立法會議員、著名宗教人物被公關公司帶到法庭預留給家人和朋友的旁聽位置旁聽。客觀上,目的毫無疑問是想向陪審團塑造出曾蔭權是一個好人和獲得各界支持的形象。
曾蔭權知道不能傳召證人證明其品格良好,便以走後門方式引入相關證據。雖然無直接證據證明他本人親自聘用公關公司,但如果說未經他同意或參與,便與常識相悖。如果法庭早一點知道有聘請公關公司,可能會考慮解散陪審團。
在英國,有法例授權,在陪審團可能受到干預時,可由法官一人審案,但香港沒有同樣法例。當然,案件可由高院轉交區院(由法官一人)審理。
今次審訊並非是被告人藉找人到法庭旁聽去恐嚇證人和陪審團的那類案件,遇上那種情況,法庭會毫不猶疑把他們逐出法庭。法官也無意向被公關公司帶來的人士提出指控,包括陶傑。
法官認為,難怪近年有錢人或有權有勢人士都想盡方法想把案件交到高院由陪審團裁決。公關公司和顧問參與刑事審訊,情況不但不理想,而且令人覺得是想影響陪審團,這對香港的法治也不是好事,希望可藉此警告所有公關公司和顧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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