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案為本港開埠以來暴動罪最重判刑,之前所有旺角騷亂案均只在裁判法院或區院審理,被控暴動罪的被告則在區院審理,在最先審理的幾宗案大致判監3年,有認罪的被告判監2年9個月,亦有因被告年輕,被判入教導所,判囚最重的被告同時涉及縱火,被判監4年9個月。
但上月初一宗涉及11被告的暴動案,多名被告有掟磚,整體判刑較重,當中6人判囚逾3年半,最重判囚4年3個月。
暴動罪在香港甚為罕見,過往僅曾用於六七暴動、白石難民營衝突及喜靈洲戒毒所騷亂事件。
●六七暴動
判刑:監禁兩年
1967年5月17日,被告嚴德偉(譯音)於南九龍裁判署外帶領一班暴動人士,嚴與另一人指警員正站在中國領土之上,他隨即轉身拍手,群眾拍手高呼和應,稍後更向警方投擲玻璃樽及石頭等雜物,嚴又鼓勵群眾襲擊警員,他本人更投擲汽油彈,事件歷時超過5小時。
三日後嚴在裁判署被判暴動罪成,監禁兩年,其後上訴,但遭駁回。
●白石船民中心暴動
判刑:判囚9個月,但律政司申請加刑,最終改判5年。
1989年9月27日,20名越南船民手持木棍及鐵通自製的武器毆打其他敵對難民,最後演變成暴動,參與暴動人數多達100人。
●喜靈洲戒毒所暴動
判刑:被判囚3年,但律政司申請加刑,最終改判6年。
2000年6月4日,近200名喜靈洲本地囚犯圍堵越南囚犯倉,其後縱火及投擲起火物件,揚言要燒死越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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