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為壓抑樓價和炒風,2010年開始推出不同「辣招」,包括在2012年實施的「買家印花稅」,向非香港永久性居民買家徵收樓價15%的稅項。一名買家2013年用436萬港元購入北角一個單位後,一直未有繳交該筆買家印花稅,事隔6年後,政府昨(11日)入稟高等法院,向其追討所欠稅款和10倍的罰款,合共719.4萬港元,即原來樓價的165%。
原告是律政司司長(代表印花稅署署長),被告王浠萓(前稱王家欣)。根據公司註冊處資料,被告為亞洲家庭醫學中心有限公司和卓萃醫務中心有限公司的董事。
買家印花稅於2012年10月27日生效,除非買家是自己購買物業的香港永久性居民,否則便要支付樓價15%的印花稅,如果買家要取得豁免,須按《宣誓及聲明條例》作出法定聲明,證明自己在簽訂買賣合約時是香港永久性居民及是自己購買物業。
入稟狀指稱,被告於2013年1月17日簽訂買賣合約,以436萬港元購入北角健威花園一個單位,被告之後沒有作出上述法定聲明,也沒有申請豁免,因此要交65.4萬港元的「買家印花稅」。雖然印花稅署署長於2017年2月至2018年12月期間多次向被告追收稅款,但被告仍未有繳交。另外,由於被告未有在2014年3月31日的限期前繳稅,印花稅署署長決定向被告徵收稅款10倍罰款,即654萬港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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