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犯條例》修訂在議會的審議程序陷膠着狀態,另一邊廂由富商「大劉」劉鑾雄申請的司法覆核案則密鑼緊鼓,高院下月21日審理覆核許可申請。大劉一方將力陳,現時《逃犯條例》禁止本港向中國其他地區移交犯人,乃一國兩制憲制安排的核心部份,確保港人不會間接落入中國法制規管,一旦移除此條款,將違反《基本法》第38條保障的權利。大劉繼續重申正因為有法例保障,他在香港成家立室,2016年與現任妻子結婚,去年喜獲兩人的第三個孩子。
劉鑾雄捲入澳門前運輸工務司司長歐文龍貪污案,2014年在缺席審訊下被澳門法院裁定行賄和洗黑錢罪成,判囚5年3個月。上月1日他入稟興訟,質疑《逃犯條例》修訂違憲,而他在澳門受不公平審訊,擔心修例通過後會被引渡到澳門,或需流亡海外,本宗覆核是少數需在立法通過前盡快審理的案件。
近日大劉透過律師向法庭呈交經修訂的申請理據,新增要求法庭宣告如果取消或繞過《逃犯條例》中禁止向大陸、台灣和澳門進行引渡的規定,將違反《基本法》第38條;或宣告除非能保障《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賦予的權利,以及不追溯修例前的案件,才可取消或繞過上述規定。
大劉一方認為,《基本法》第38條保障港人繼續享有主權移交前法律保障的權利和自由,這亦是《中英聯合聲明》的原意。《逃犯條例》中禁止向中國其他地區進行引渡的規定,在主權移交前已存在,回歸後構成一國兩制的核心部份,確保港人只受本港法制管治,不會通過引渡而間接落入中國法制規管。《基本法》有其他規定彰顯相同的精神,例如高度自治和獨立終審權。人大常委會在1997年確認,禁止移交的規定沒有牴觸《基本法》。有英國案例表明,這是英國同意向本港進行引渡的前提。
《基本法》第95條規定,特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聯繫和互助。大劉一方強調,即使第95條容許港府與中國其他地區達成引渡協議,都須要「依法」進行,例如與第38條相符,亦須考慮法治和人權因素,滿足獲《基本法》賦予憲制地位的國際文件的要求,包括由第39條規定實施的《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如要向中國其他地區移交任何人,港府必須提供證據,證明請求移交的地區符合《公約》內的要求,才可合法地進行。
基本法委員會委員、港大法律學院教授陳弘毅本月初發表文章,認為若落實中港特別引渡,很多人會擔憂特首難以抗拒中央的引渡請求,令特別安排變成常態,卻不像正常引渡協議般經過磋商,制訂對權利的保障。此外,本港法庭難以評價內地司法制度是否符合必要人權水平,尤其中國並非落實《公約》的國家。大劉一方引用陳的觀點作為參考資料。
大劉早前入稟時稱在澳門得不到公平審訊,要求法庭宣告倘引渡他往澳門會違反《人權法》。他同時質疑修例草案沒有追溯字句,法庭應宣告不具追溯力,否則造成不公。申請書亦指,修例後特首將會獲得不受法律明文限制的啟動引渡權力,法庭應裁定不符合「依法規定」要求和《基本法》。大劉一方將繼續這三項要求。
案件編號:HCAL875/19
記者 勞東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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