陳國禎涉強姦前女同事,案件今於高院續審。
任餐廳水吧的32歲男子陳國禎,被指去年2月4至5日涉在旺角的家中,兩度強姦一名已婚的前女同事,及在違反她的意願下將她羈留在家中。事主X今(10日)於高院續接受辯方盤問。
辯方指X首次向警方錄口供時只稱遭被告強姦一次,但至第四次錄口供時才稱當日兩度遭被告強姦。辯方認為警方向X稱拘被告後他曾稱當日兩次與X自願性交,X才改口。X庭上解釋因錄口供時好攰且遭被告打後很痛,記不清楚細節,強調警方沒告訴她有關被告的說話。辯方在庭上展示X當日的內衣褲及上衣物證,指X聲稱被告兩度強行扯脫她的衣服,但衣物無破爛,質疑X講大話。X解釋她當時叫痛,被告無強硬扯脫她衣服。
辯方指據案發大廈閉路電視紀錄被告在事發期間曾外出43分鐘,X有很多逃走或求救機會,故被告沒有非法禁錮她。X稱被告常出入房間,她不知道被告有否外出。辯方又指被告當日確有打X,但因X堅持要被告增加生活費才讓他見女兒,X激動地否認並稱當日從無提及女兒;辯方又指案發前被告與X保持親密關係,但女兒長大,X不想被告再現身及不需要被告,故想陷他判囚8、9年或更久,X表示不想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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