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陳子晴(中)被控以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梁柱鍇攝)
《禁止蒙面規例》在本月5日起實施,翌日多區爆發示威衝突,期間警方在黃大仙區,拘捕一名27歲女子,涉嫌違反有關規例,她其後被控以一項「在身處非法集結時使用蒙面物品」罪,案件今(18日)下午在觀塘裁判法院提堂。裁判官把案件押後12月9日再訊,期間被告獲准保釋。
被告陳子晴,報稱任職售貨員,居於天水圍。她被控於10月6日,在黃大仙東頭邨道183號東頭(二)邨榮東樓外,身處非法集結時,無合法權限或合理辯解而使用相當可能阻止識辨身份的蒙面物品,即一個耳掛式口罩。
裁判官甫開庭,就詢問控方為何把4名拘捕被告的警員,以A、B、C及D取代他們編號及名字,控方稱是根據律政司的意見,可以就此作調整。裁判官認為做法不妥當,因為此案僅屬簡單的截停搜查案件,且若被告不認罪,有關警員需出庭作供,其時警員必需披露名字及編號,暫未知控方是否就有關做法作正式申請,但現階段看不到以英文字母取代有關資料的理由。
辯方申請將案件押後至12月9日再訊,以等候進一步的法律意見及索取相關文件。裁判官應辯方要求將案押後,被告獲准以3000港元保釋,期間需守宵禁令,每周到警署報到一次,除在獲批准時期外不得離港。
據悉,事發當日晚上7時許,事主與大批人士在黃大仙集結,其後警員到場,眾人即四散,期間事主被捕,當時事主戴有口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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