示威者經常在抗議活動中蒙面。
政府十月初引用《緊急情況規例條例》(簡稱《緊急法》)訂立俗稱《禁蒙面法》的《禁止蒙面規例》,引起爭議,24名立法會泛民議員及前議員梁國雄提出司法覆核,原訟庭今(18日)頒書面判詞。
原訟庭裁定,緊急法授權特首會同行會在「危害公安」的情況下可訂立緊急規則的權力,是違反《基本法》中涉及特首、行政會議及立法會的職權的規定,因此屬於違憲。不過除「危害公安」之外,緊急法亦授權特首與行會在「緊急情況」下訂立規則的權力。對於此權力有否違憲的問題,原訟庭今次就無作裁決。法官指示案件要作進一步聆訊,讓與訟各方就恰當的濟助與訟費作陳詞。案件安排在本周三(20日)開庭。
至於禁蒙面法的具體條文,原訟庭認為其訂立與政府想達致的正當社會目的有合法關連,不過其中涉及禁止人在未經批准的集結、以及按《公安條例》合法進行的集會遊行中蒙面的規定,對公民權利的限制超過合理比例,因此亦屬違憲。至於禁止公眾在非法集結蒙面,則無超越合理比例。此外,禁蒙面法授權警察可要求蒙面者除去蒙面裝備,拒絕除去者可被罰款判監的規定,亦同樣是與目的有合理關連但限制超乎合理比例,因此亦屬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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