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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3月5日 星期四

修例風波:申保釋期間赴英演講被拒 官指黃之鋒自食其果 #修例風波 #黃之鋒

法官指即使黃之鋒(圖)要面對被控告違約的風險,乃他自食其果。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等,涉嫌於去年6月21日參與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被 ...




法官指即使黃之鋒(圖)要面對被控告違約的風險,乃他自食其果。


香港眾志秘書長黃之鋒、主席林朗彥及成員周庭等,涉嫌於去年6月21日參與包圍灣仔警察總部,被控煽惑他人、組織或參與未經批准的集結等罪,案件已押後至上月13日於東區法院再訊,他們在保釋期間不可離港。黃於今年1月23日往高院申請更改保釋條件,要求到英國牛津大學演講及出席新書推廣會,但遭高院拒絕,法官今(5日)頒下書面理由。


就着黃提出為了履行合約責任而需往英國出席新書推廣會一事上,法官閱罷有關合約條文後,認為合約上給予黃不少彈性以處理有關事項,合約上只是着黃「或(may)」需往英國,而非指黃「應該(shall)」前往。且黃於8月獲得保釋後2個月才簽訂有關合約,當時他亦已知道須遵守不得離港的條件,黃不可能預期該條件會因他與書商簽訂合約後可解除,而合約上亦指黃可遵守簽約前的事宜,而遵守保釋條件便是。官又指即使黃要面對被控告違約的風險,乃他自食其果。


至於到英國牛津大學演講一事上,雖黃曾被容許暫時離港,並有依約返港,法官認為黃潛逃的風險縱使減低,但依然存在。法官亦認為黃可透過網絡作親自演講,及與演講會場參與者交流等,而不需親身出現,遂認為黃沒有必要親身前往英國。而黃申請今年2月4及11日離港,但他本預定須在同月13日到法庭應訊,黃並未為此預留足夠緩衝時間以應付可能的突發事情。


另外,黃一方曾提出申請人遭一名法官拒絕保釋申請後,在沒有重大情況改變下能否以相同理由向另一名法官再作申請等法律議題,法官則認為今次的申請,黃乃以新的理由作申請,並沒有重複。

來源 source: http://hk.on.c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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