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賄》三大罪項 俱可上身
【本報訊】廉署昨發稿指黎智英涉觸犯《防止賄賂條例》
,但沒說明涉及哪些條文,有熟悉廉署運作人士指,黎與涉案泛民議員可能涉及三大類罪行,包括《防賄條例》中的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罪、普通法中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以及《選舉(舞弊及非法行為)條例》中的招致及漏報選舉開支罪行,黎三罪皆可能「上身」,其中一項罪成,最高刑罰為監禁七年。
ICAC向高院申請搜查令
此外,由於今次案件牽涉傳媒機構老闆及立法會議員,故廉署罕有自行「升呢」,改向高院申請搜查令,而非一般做法向較低級的裁判法院申請。廉署昨又派出幾乎逢案必破、專責調查公職人員貪污案的執行處C組負責總指揮,並安排專責上市公司貪污案的Z組人員到黎智英大宅搜查。
該名人士指出,廉署今次將矛頭指向工黨議員李卓人等人,明顯與李曾先後收受黎智英共一百五十萬元捐款,其後又在立法會為壹傳媒被抽廣告事件伸冤有關。雖然李自稱只代工黨收取捐款,但廉署會追查李的銀行戶口紀錄,看看有關款項有否被人「中飽私囊」,若證據充足,二人可能違反《防止賄賂條例》第四條,即向公職人員提供利益,作出藉公職人員身份而作出的行為。
此外,由於李卓人在收款後或在立法會為壹傳媒講好話時,均無公開申報利益,二人亦或觸犯普通法中的串謀「公職人員行為失當」罪。若有關捐款曾用於公開法定選舉,李可能涉嫌向選舉事務處漏報選舉開支,黎亦可能觸犯未得候選人或選舉代理人的書面同意,而招致選舉開支的罪名。
廉署前調查主任林卓廷補充,廉署到有關人士寓所調查,可能涉及四個情況,第一是拘捕;第二是在有懷疑下向被調查者進行警誡會面;第三是擔任證人提供資料;第四是純搜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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